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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5-04-24

全县旅游市场各经营者:

为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对全县旅游市场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持照亮证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得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二要公平交易。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进行购物消费;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要严格遵守国家出台的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四要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五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通过各种违规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

六要切实履行价格和服务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虚假折价、低标高结,或单方面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七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八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

九要依法开展经营促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十要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检定不合格或作弊计量器具;不得破坏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证、改装或加装作弊装置;不得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全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查处;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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