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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指导意见(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06-08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发〔20221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通知》(渝民〔202259号)、秀山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力全县城市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殡葬秩序,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县民政局牵头草了《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指导意见(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市场主体、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6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们:

1.电子邮箱:841229254@qq.com

2.信件地址:秀山县民政局2秀山县民政局办公室

附件:《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指导意见(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66



















附件


《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指导意见(2022-2024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力全县城市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殡葬秩序,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真贯彻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发〔20221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通知》(渝民〔202259 号)、秀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推行惠民、生态、文明、节地殡葬为基本方针,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推进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为基本目标,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分期建设为基本要求,有序解决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等问题,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新风尚,推进全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益便民。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殡葬场所,属社会公益性福利设施,要按照便民原则建设,体现以人为本,体现节约用地,体现绿色生态。

(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发挥政府引导指导作用,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提供帮助捐助,广泛发动农民群众自觉参与。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布局纳入农村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选址要远离交通主干线、人口集中区、水库、饮用水源地、文物保护区和旅游景点等,不得占用永久性耕地修建公墓。

三、工作目标

全县各乡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从2022年开始,计划用3年的时间,力争到2024年末,建成投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规划选址一批,基本实现全县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全面覆盖

四、重点内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重庆市地方标准《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实施,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建设,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葬(安放)、遗体安葬的集体福利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各乡镇结合当地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或以村为单位单建、相邻多村联建等方式开展。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的,一般规划用地规模控制在15亩以内;对土地较少的地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规模控制在60亩以内(景区、园区等可以适当扩大)。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公墓必须距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水库、饮用水源、河流堤坝、铁路、学校、公路主干线、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外。

(二)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骨灰墓墓碑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超过0.8米,遗体墓高不超过1.5米,墓材颜色不得选用白色,墓型墓碑应小型化,墓碑设计规格样式统一,墓排整齐规范,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宜大于1米。墓区用地占80%,配套设施、墓地道路、绿化用地占20%,条件适宜可以配套公共祭祀区、管理房、卫生间、停车场等。

(三)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公墓建设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特色、园林型的设计,既方便群众祭祀,又做好美化绿化环境,墓地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积极鼓励推行生态葬,在墓区内规划建设骨灰墓穴、墙、廊、塔等;鼓励规划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禁止修建家族墓;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

(四)明确主体,规范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实施和监管,不得对外经营服务。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公墓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管理、维护等。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营公益性墓地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处罚。

(五)健全机制,创优服务。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开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健全公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殡葬服务清单,确保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村居联动、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指定专人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用地选址、前期手续、建设验收、后期管理等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县发展改革委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及收费定价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做好统一规划、审批、验收,健全基层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葬事务监管、推动殡葬改革;县财政局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向上争资,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奖补扶持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县乡村振兴局做好资金整合支持以及指导乡镇公墓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审核工作;县文化旅游委、县水利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建墓行为;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委抓好文明治丧、丧葬移风易俗宣传和推进,为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公安局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县司法局履行好法治乡村建设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宗教场所和宗教人士做好殡葬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规范丧葬品市场管理。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和殡葬改革等。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乡村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的引导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等进行广泛宣传,提倡厚养薄葬新观念,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四)强化拓展资金渠道。各乡镇积极采取政府投资、引入社会资本、村集体资金、村民筹资、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完善殡葬事业资金投入机制,以奖补方式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一定资助。各乡镇要大胆探索,积极发挥村民自治、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落实用地规划,积极探索农户+村集体+社会力量合作模式,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建设进度。

(五)强化宣传推广。乡镇认真做好示范试点,县民政局牵头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

备注:街道布局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参照此执行。

附件: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规程



附件


秀山自治县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规程


一、审批事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二、审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四、建设主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

五、审批流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验收流程

1.项目审批及施工建设

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全县殡葬设施整体空间规划向县民政局提交公墓筹建申请书,并提交《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县民政局经研究后下发筹建批复,明确项目建设周期,乡镇持民政局同意筹建批复,办理公墓用地手续,公墓建设手续、公墓登记手续后正式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需办理殡葬服务许可证才能对群众提供服务。

2.项目验收及许可证办理

公墓建成后,由公墓法人或代表人向乡镇提交办理殡葬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秀山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殡葬服务许可证申领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手续、建设部门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手续、消防备案登记手续、环保验收手续、公墓企业登记手续、发改委核价批准手续、公墓整体规划建设图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和实地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由县民政局发放殡葬服务许可证,并报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按照乡镇20年的安葬需求设置,墓位原则上按照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进行设计,墓区内部建设按照《重庆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标准设计、实施。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

1.乡镇是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应对辖区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县民政局每两年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复核检查,并将检查通过的名单对外公示。

附件: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秀山自治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公墓名称


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划


规划面积


拟建墓穴


占地性质


投资金额


单穴占地面积


安葬形式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说明


委会意见



镇政

府意见



县林业

意见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


环保局意见



县民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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