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做实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切实加强工程资金有效监管,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工程年度
此次调整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年度从2017年及以后造林年度开始执行。2014—2016年度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办法仍然按照秀山府办发〔2015〕2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调整兑现比例
国家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政策补助1600元/亩(含种苗造林费400元/亩),支付办法调整为:分三次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一年500元/亩(含种苗造林费)、第三年500元/亩、第五年600元/亩。
三、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退耕还林与本辖区内巩固脱贫攻坚工作结合起来,做大特色效益林业产业规模,培育和提升特色扶贫长效产业,拓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渠道。
(二)退耕还林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强化对辖区内新一轮退耕造林业主的监管,确保造林和后期管护质量。要切实保护好退耕农户的利益,杜绝虚套、冒领、骗取等不法手段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发生。对工程造林质量差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业主将实行林业项目“黑名单”制度,禁止其申报实施林业项目。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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