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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0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等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4-1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等事项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的规定及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现就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二、重申内容

(一)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举办或委托他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兼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四)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五)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及家长的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实此项工作,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位教职工,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经发现,务必立即责令整改,并做好持续跟踪。县教委将开展不定期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或者隐瞒清理问题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学校(单位)要迅速对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发现的问题于58前报县教委组织人事科马冲(联系电话:7686881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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