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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9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等事项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等事项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的规定及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现就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二、重申内容
(一)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举办或委托他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兼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四)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五)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及家长的相关信息。
三、有关要求
(一)各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实此项工作,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位教职工,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经发现,务必立即责令整改,并做好持续跟踪。县教委将开展不定期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或者隐瞒清理问题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学校(单位)要迅速对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任)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发现的问题于5月8日前报县教委组织人事科马冲处(联系电话:76868813)。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