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秀山教发〔2019〕61号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完善县级名师名家队伍建设梯队,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重庆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渝教师发〔201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骨干教师指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相关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带头、示范、指导作用的一线教师和教研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骨干校长(园长)。
第二章骨干教师培养和选拔
第三条骨干教师采用先培养、后评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学校注重一线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推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作为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
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的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个人申报、学校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县教委审定的程序进行。对评定通过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第四条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县教委和学校积极为其搭建成长平台。培养对象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县教委定期组织县级培养对象开展专项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才能参加县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六条县级骨干教师评选遵循德才兼备、公平公正、逐级申报、倾斜农村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自觉践行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2.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教学经历。
3.教育教学业绩突出。中小学教师教学成绩居同级同类学校同学科前1/2(秀山高级中学、秀山一中居本校前1/2);任非统一考试学科的教师和幼儿园、职教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相关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排名居本校(单位)前1/2。
4.评选前3年内,承担过片区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活动,或在片区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奖,或在送教支教和青年教师培养中充分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5.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等在县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县级及以上奖项,或所开发的课程资源、典型案例在中心校及以上推广使用。
6.具有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完成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年度学分和周期学分。
7.评选前3年一直从事所申报学科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县级骨干教师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教委成立骨干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相关事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县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师德的示范者。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按规定完成周期内培训课程学习。
(二)做教学的引领者。积极承担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做1场专题讲座或上2节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校级以上不少于1节)。
(三)做教育的研究者。任期内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作品)1篇或主研1项校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四)做青年教师的培养者。在本校发挥好“传帮带”作用,积极指导参与校本研修课程;承担县教委和研训机构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
第十条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为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享受骨干教师工作补贴。
(二)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外出考察、培训学习,优先推荐入选县级学科名师、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名师队伍,优先入选县级培训本地专家资源库。
(三)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工作中,骨干教师考核合格的市级加5分、县级加3分。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县教委对骨干教师的选拔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后的管理由县教委和学校负责。
第十二条县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考核获得称号后的教育教学、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情况。
1.年度考核
获得县级骨干教师称号1年后,由本人申报考核,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周期考核
每3年组织一次。周期内连续2年未申报年度考核或3年考核不合格者,撤销其县级骨干教师称号;周期内1年未申报年度考核或2年考核不合格者,可视情况保留其县级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三条教师进修学校定期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送教,促进农村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学校对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教师进修学校负责骨干教师档案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县级骨干教师培养、考核、管理要求的,由县教委调查核实,取消其县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格或撤销其县级骨干教师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市级骨干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校长(园长)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周期考核按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秀山教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认定考核量化表
2.秀山自治县中小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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