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交发〔2021〕128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
2021年7月29日
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和局属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委发﹝2018﹞47号)、《秀山自治县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秀山委发﹝2019﹞8号)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三定”职责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业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及局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其他局领导,局工会、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其他领导。局属各单位工会、各科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秀山自治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秀山自治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局属单位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职称)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及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发生较大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条局设立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局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分管具体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局安委会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安全科,由法制安全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订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三)研究部署交通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审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和考核等级等;
(四)参与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组织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完成市、县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督办局安委会决定事项,并及时向局安委会报告;
(二)发布交通行业安全信息,监督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开展风险研判及分级管控,协调、督办重大隐患治理;
(四)依法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五)督促局属相关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六)做好局安委会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交通局负责全面领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四)充分发挥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协调、督促作用,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县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按规定协调重点、特种、军事、抢险救灾物资及紧急客货运输和重点时段重大交通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安监人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九)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属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十)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局安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交通行业安全例会,听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布置当前安全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第十条 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指导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
(三)组织制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和车辆等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七)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第十一条 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教育培训、支撑保障、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专项整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制定、实施本部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六)受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七)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交通局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分管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二)组织实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教育培训、支撑保障、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分管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四)组织制定、实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加强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县交通局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县交通局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对交通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消除影响职业健康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解决;
(四)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县交通局机关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信访办)安全生产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治安保卫、保密、办公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物业对办公大楼内的消防设施、配电室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督促机关食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掌握机关公务车安全技术状况、使用情况、保险情况并建立安全档案,对公务车驾驶员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五)负责统筹政务值班、应急值班的安排,加强值班工作检查;
(六)在交通运输行业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协助做好通信联络、应急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工作;
(八)承担分管领导履行安全职责时的辅助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局财务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加强安全工作经费和安全专项资金监管;
(二)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拟定用于行业安全管理的资金预算、专项资金计划及资金拨付工作;
(四)落实安监岗位津贴制度,承担局机关安全生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本单位现金、有价证券、单据、账本等安全存放和周转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局行政审批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交通行政许可和审批中安全项目的审查;
(三)根据需要,参加交通局安全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法制安全科(内审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综合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三)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行业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指导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推动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筹备局安委会会议、月度安全例会和专题安全会议,做好会议有关工作;
(五)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
(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建设工作;
(九)组织协调和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保防范、反恐防暴、消防安全、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
(十)负责牵头制定交通局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审查县交通执法支队制定的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十一)负责督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议定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参加交通局安全有关会议;
(十三)承担分管领导履行安全职责时的辅助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管理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养护科)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一岗双责”原则,承担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按规定对公路、水路建设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公路管理养护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列养公路、桥(涵)的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路段安全设施的完善及实施工作,并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公路、桥(涵)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路生命防护工程调查、计划拟定、验收等工作,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贯彻执行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公路、枢纽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路工程建设、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按权限承担县级公路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在设计图审查时,同时将安全设施设备设计纳入同步审查;
(四)指导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整治、风险管控等工作;
(五)按时参加局安委会季度会议、交通行业月度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
(六)负责起草本科室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负责分管领导、科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督导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形成闭环;
(七)负责审查县公路事务中心和县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制定的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九)根据需要,参加交通局安全有关会议;
(十)承担分管领导履行安全职责时的辅助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综合运输管理科(县交通战备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二)按时参加局安委会季度会议、交通行业月度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
(三)负责起草本科室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负责分管领导、科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责令整改,督导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形成闭环;
(四)负责审查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制定的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五)在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领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根据需要,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
(七)承担分管领导履行安全职责时的辅助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民航科(县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加局属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
(二)承担分管领导履行安全职责时的辅助工作;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公路事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起草、修订公路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文件并严格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分析公路设施使用状况,提出公路设施改造或改善方案。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四)承担本辖区国、省、县公路及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损毁公路和桥梁隧道抢险加固、公路灾害应急保通工作;承担公路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和公路应急物资储备;
(五)承担本辖区国、省、县公路桥隧的专业化安全监测工作,履行桥隧管养单位职责;
(六)实施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安全生产、养护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推广,推进道路养护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确保列养公路维修养护质量和生产安全;
(七)组织实施列养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复查验收;
(八)指导和检查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十)负责开展公路行业安全专项行动,并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全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十一)落实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交通局组织的安全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每月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公路行业安全联席会,研究分析公路行业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公路行业在安全管理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方案和建议;
(十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经交通局审核通过后严格实施,并做好有关资料收集;
(十三)参与全县公路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公路行业发生突发事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事故调查;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行使全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安全执法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经交通局审核通过后严格实施,并做好有关资料收集;
(六)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加强路巡路检和路面管控,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源头治理;
(七)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负责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普法宣传;
(八)负责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执法有关专项行动,严格交通领域安全执法,以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九)负责公路治超站安全及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涉及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落实安全会议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研究分析交通运输安全执法管理及形势,及时解决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按时参加交通局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执法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
(十一)参与全县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 及时赶往现场参与救援处置;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水运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起草、修订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并严格实施;
(二)负责通航水域和渡口、码头水上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智能化、信息化等服务工作;
(四)督促、指导水上交通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六)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经交通局综合运输科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有关资料收集;
(七)承担水上交通行业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复查验收;
(八)负责全县港航企业、涉水乡镇船管员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开展水路运输安全有关专项行动,汇总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十)负责落实安全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交通局组织的安全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本行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做好辖区内水上应急救援、船舶防污染和交通河长制工作;
(十二)负责水上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参与全县水上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通航水域水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按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起草、修订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文件并严格实施;
(二)对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的源头安全生产管理负有指导、管理、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三)督促、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四)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经交通局综合运输科审核通过后严格实施,并做好有关资料收集;
(五)负责道路运输行业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复查验收;
(六)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有关专项行动,及时汇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八)落实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交通局组织的安全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每月召开本单位、本行业安全会议,研究分析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形势,及时解决道路运输行业在安全管理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九)承担道路运输行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事故调查;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和参与拟定全县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实施;
(三)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四)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经交通局规划建设科审核通过后严格实施,并做好有关资料收集;
(五)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做好复查验收;
(六)承担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七)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有关专项行动,并强化行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八)落实会议制度。按时参加交通局组织的安全会议,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解答会议提出的问题。每月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例会,研究分析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及时解决在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
(九)协助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等具体工作,指导、督促交通工程建设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赶往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事故调查;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七章 局属各单位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排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本单位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指导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和车辆等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
(五)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六)加强风险管控,负责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安全风险研判工作;
(七)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八)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教育培训、支撑保障、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专项整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五)加强风险管控,负责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安全风险研判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八)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二)组织实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教育培训、支撑保障、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五)加强风险管控,负责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安全风险研判工作;
(六)加强分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布置下月安全工作;
(八)每月至少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有关问题整改;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会议主要通报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传达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讨论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沟通和协调本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行业安全例会,会议由局安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一)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领导带队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安全检查的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检查应制作《安全检查督查记录》,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检查督查记录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督查项目(内容及结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验收意见等内容;
(三)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并向检查单位写出《整改验收报告表》;接到被检查单位的《整改验收报告表》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局安委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根据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或上级部门要求,也可以临时安排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事故管理制度
(一)涉及交通行业安全责任事故(包括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国、省道发生交通中断事件,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照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事故等级,分级进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交通安全生产责任等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和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制度
(一)按阶段组织各种安全生产培训,拟定安全培训课题,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讲授;
(二)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局属各单位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
(三)安全培训应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目标考核制度
安全目标考核按《重庆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和《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执行。将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在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阻挠、干涉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监管执法或者事故、灾害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的批复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在落实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规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行政审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二)应当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提供伪证、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处置、救援不力,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增加,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干部职工,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处分等方式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通局办公室202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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