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名义,统一行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两违建筑”执法暂维持现状。
(一)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承担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三)承担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四)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方面的执法工作。
(五)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涉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七)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八)承担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 作。
(九)承担全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负责规划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属地规划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规章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
1.立案: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或本机关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卫片下发违法图斑等,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的、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进行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3.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本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本机关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处罚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8.3听证的规定,我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送达程序
行政机关依法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执法文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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