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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17X6/2020-00009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发改价〔2020〕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8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发展改革委
  • [ 有性 ]
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日期:2020-06-18

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庆长兴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秀山县禹通水务有限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7)要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经县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202021日至630日,我县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立方米结算。

    二、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重庆长兴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秀山县禹通水务有限公司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含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自来水用户。

    三、工作要求

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315日前将政策宣传及水费结算方案报送发展改革委。政策执行期间,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降价范围各用类别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发展改革委。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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