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1007-4
一、投诉人
投诉人:丰都县凯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29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跃群
授权代表:郭志豪
联系方式:188******981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秀山自治县渝秀大道行政事业大厦
联系人:邱秀忠
联系方式:023-76662873
被投诉人2: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地址: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丹凤路宜欣宜景苑1幢
联系人:李应付
联系方式:023-760500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秀山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垃圾运输车辆及配套箱体采购
项目编号:21A00518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12月3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1年12月6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1年12月6日正式受理。
投诉人称:本次采购垃圾运输车辆及配套箱体的部分技术参数存在限制性或排他性,严重阻碍了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具体如下:
序号 |
限制或排斥项 |
理 由 |
修改意见 |
理由总论:车辆生产企业均是按照行业标准《QC/T 52-2015 垃圾车》《QC/T 935-2013 餐厨垃圾车》的要求进行研发和制造,最终获得行政许可。因各生产企业的设计理念以及技术考虑不同,针对下述参数以及工艺的考虑必然是有所不同,其在具体数值和工艺上也必然略有差异,但这些数值上的差异,并非关键性技术参数,不影响整车功能和性能的正常发挥,若招标要求一贯强调这些具体数值,且将其作为门槛性要求,则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限制或排斥,故建议对下列限制或排斥点进行修改。 | |||
名称:8吨餐厨垃圾车 | |||
1 |
★外型尺寸(长×宽×高):≥7730×2500×3270mm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7700×2500×3050mm |
2 |
★额定载质量:≥9530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9500kg |
3 |
整备质量:≥8300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8300kg |
名称:17立方米其他垃圾转运车 | |||
4 |
★外形尺寸(不含箱体):≥8550×2500×3150mm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8400×2500×3100mm |
5 |
★整备质量:≥11650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11500 kg |
6 |
额定载质量:≥13200kg |
结合总质量和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提高有利于整车性能。 |
≥13500 kg |
名称:5立方米其他垃圾转运车 | |||
7 |
★外形尺寸(长×宽×高):≥5430×2000×2250mm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5340×1940×2170mm |
8 |
额定装载质量:≥4050 kg |
结合总质量和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提高有利于整车性能。 |
≥ 4250 kg |
9 |
★整备质量:≥3150 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 2870 kg |
10 |
最大总质量:7360 kg |
以固定值限制。 |
≥7000 kg |
名称:17立方米其他垃圾转运箱体 | |||
11 |
★总容积(㎥):≥18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17㎥ |
名称:5立方米垃圾箱体 | |||
12 |
★利用有限元复合材料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立方垃圾箱满足使用要求;在四种工况作用下,玻璃钢应力小于许用应力,满足强度要求;底部支撑结构及挂钩应力备用系数均大于1,满足强度要求。(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利用有限元复合材料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5立方米仿真分析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
限制具体工艺以及分析方法,排斥其他优秀工艺。 |
删除 |
13 |
★箱体材质及要求。箱体材质为纯玻璃钢复合材料,要求材料的拉伸强度≥210MPa、拉伸弹性模量≥1.62×10⁴MPa、弯曲强度≥200MPa。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
限制箱体材质,排斥其他优质材质。 |
删除 |
14 |
箱体重量:≥300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200KG |
15 |
箱体厚度≥5㎜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3㎜ |
16 |
★垃圾箱箱体尺寸(mm):≥2800 ×1700×1200 |
箱体与车辆配套。 |
≥3700×1750×1500 |
17 |
箱体为玻璃钢复合材料整体成型,底盘与轨道采用螺栓连接。 |
限制具体工艺。 |
删除 |
名称:3立方米垃圾转运箱体 | |||
18 |
★利用有限元复合材料分析方法进行分析,3方GFRP垃圾箱满足GL规范,满足使用要求;在四种工况作用下,玻璃钢应力小于许用应力,满足强度要求;底部支撑结构及挂钩应力备用系数均大于1,满足强度要求。(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利用有限元复合材料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3立方米仿真分析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
限制具体工艺以及分析方法,排斥其他优秀工艺。 |
删除 |
19 |
★箱体材质及要求。箱体材质为纯玻璃钢复合材料,要求材料的拉伸强度≥210MPa、拉伸弹性模量≥1.62×10⁴MPa、弯曲强度≥200MPa。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为准。(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 |
限制箱体材质,排斥其他优质材质。 |
删除 |
20 |
箱体重量:200±10Kg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200KG |
21 |
箱体厚度≥4㎜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3㎜ |
22 |
★垃圾箱箱体尺寸:长≥2450mm,宽≥1500mm,高≥1020mm |
具体数值的限制。 |
长≥2450mm,宽≥1400mm,高≥1200mm |
23 |
箱体为玻璃钢复合材料整体成型,底盘与轨道采用螺栓连接。 |
限制具体工艺。 |
删除 |
请求: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正面回复,根据事实依据中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招标文件,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为查明事实,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向我局做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佐证资料。被投诉人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佐证资料。我局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
(一)8吨餐厨垃圾车、17立方米其他垃圾转运车、5立方米其他垃圾转运车在参数设置中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外观尺寸等存在倾向性,应予修改;
(二)3立方米垃圾转运箱体在参数设置中规定的满足GL规范不适用本次招标要求,应予删除;
(三)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六)5立方米垃圾箱体、(七)3立方米垃圾转运箱体关于“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的时间描述不清楚,应予明确。
(四)关于17立方米其它垃圾转运箱体总容积(㎥):≥18,经查,市场上不少于三个生产厂家的箱体都能满足,此项投诉,我局不予支持。
(五)关于5立方米垃圾箱体和3立方米垃圾转运箱体的用料材质、尺寸大小、箱体厚度等,经查,本次招标的垃圾箱体需与现有的钩臂式垃圾车配套使用,且不少于三个生产厂家的箱体都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项投诉,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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