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就业创业有关方针、政策和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促进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的政策措施,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就业工作,负责城乡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及考核,提供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和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3)统一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组织实施劳务品牌和劳动力输出基地建设,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劳务产业工作,负责劳务派出机构管理工作。
(4)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登记、管理和待遇发放及有关经办服务工作。
(5)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负责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人力资源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求职者提供招聘、求职等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城乡就业统计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工作。
(6)拟定全县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就业培训和管理;统一管理劳动力培训资金;承担职业能力建设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7)承担各类群体创业指导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8)负责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
(9)承担全县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失业保险、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各方面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统计工作。
(10)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编委〔2020〕22号),设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9个工作机构,分别是:综合科、城乡就业统筹科、失业保险科、创业指导科、劳务开发科、职业培训科、人力资源服务科、档案管理科、稽核督查科。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4,926.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920.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6.4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906.01万元,主要原因是就业专项资金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4,926.5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85.9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5.71万元,农林水支出364.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47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906.01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76.98万元,项目支出增加836.6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920.1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920.16万元,比2024年增加91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0.71万元,比2024年或增加76.98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发展经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转;项目支出4,229.46万元,比2024年增加836.62万元,主要原因是就业专项资金增加。
秀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2025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7.90万元,比2024年减少3.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90万元,比2024年减少2.60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比2024年减少0.50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4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30.01万元,比2024年增加26.77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发展经费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229.4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备注:本部门无二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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