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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政策解读
近日,县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秀山发改价〔2021〕1号)(以下简称“加价制度”),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价制度”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城管委 经济信息委 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的安排部署,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水利局等部门参照市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参考周边区县制度建立情况,根据我县实际,拟订了《秀山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的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形成“加价制度”,近期由县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
二、“加价制度”适用范围
我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主要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制度,不执行本“加价制度”。
三、“加价制度”执行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用水量按照本“加价制度”执行。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价制度”主要内容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按照国家及市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水资源禀赋情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参考周边区县执行情况,将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只对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定额内的水量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用水综合水价(目前包括基准供水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执行。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限标准执行,仅在基准供水价格基础上上浮0.5倍至1.5倍不等。
(二)计费周期。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水存在季节性差异,参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超定额水量核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等配套政策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水利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