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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代拟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
反馈意见路径:电子邮箱:787021438@qq.com;邮寄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212室(秀山县乌杨街道渝秀大道190号);联系电话:023-8155330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征收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57号)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等级年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仍为5-8等,等级税额标准不变,5级土地6元/每平方米、6级土地4.5元/每平方米、7级土地3元/每平方米、8级土地1.5元/每平方米。
二、地段等级征收范围
根据路段繁荣程度、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用途等情况,全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
(一)五等土地适用范围为中和街道行政区划范围(不含高新区)。税额标准为6元/每平方米。
(二)六等土地适用范围为乌杨街道、平凯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和高新区范围内土地。税额标准为4.5元/每平方米。
(三)七等土地适用清溪场街道、官庄街道行政区划范围。税额标准为3元/每平方米。
(四)八等土地适用其他未列举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税额标准为1.5元/每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15日发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2〕38号)同时废止。
秀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情况表
行政区域 |
征税范围 |
土地等级 |
年税额标准 |
中和街道 |
行政区域(不包含高新区) |
五等 |
6.00元/平方米 |
乌杨街道、平凯街道、高新区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六等 |
4.50元/平方米 |
清溪场街道、官庄街道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七等 |
3.00元/平方米 |
除上述列举外的建制镇 |
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
八等 |
1.5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