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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字〔2022〕20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MLKM81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义洲二街30号二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8月3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生产,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堆放有1个废机油桶和3个废润滑油桶,未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
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祝海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3.2022年8月31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年8月31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2年8月31日对公司总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2022年8月31日,我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未生产,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堆放有1个废机油桶和3个废润滑油桶,未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22年9月5日直接向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执改〔2022〕2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执罚告〔2022〕20号),责令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22〕20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检查时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未生产,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堆放有1个废机油桶和3个废润滑油桶,未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构成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我支队确定对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鉴于我支队执法人员复查时,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废机油桶已转移至暂存库内并张贴了标识,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未发现从重情形。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4.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秀山县尚林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万元整(6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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