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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2-12-0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秀山环罚字〔20229


被处罚单位: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进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2854742A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甘溪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719日,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告厂区拆除遗留的硫酸渣和氨泥该如何处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对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进行现场勘察,发现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制粉车间大门右侧处未硬化空地有裸露的袋装的硫酸渣和氨泥3袋,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介绍此处共有硫酸渣、氨泥约50袋,硫酸渣、氨泥表面覆盖了一层泥土,泥土上覆盖了一层黑色薄膜,表面未见有液体流出。后经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堆存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何进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3.20227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2719日对案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2719日对企业厂长和拆除方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2022719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勘察发现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制粉车间大门右侧处未硬化空地有裸露的袋装的硫酸渣和氨泥3袋,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介绍此处共有硫酸渣、氨泥约50袋,硫酸渣、氨泥表面覆盖了一层泥土,泥土上覆盖了一层黑色薄膜,表面未见有液体流出的事实。

6.2022721案涉现场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采样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相关规定及检测结果,秀山县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堆存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910日直接向秀山县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改〔2022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29号),责令秀山县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秀山县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20229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制粉车间大门右侧处未硬化空地有裸露的袋装的硫酸渣和氨泥3袋,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介绍此处共有硫酸渣、氨泥约50袋,硫酸渣、氨泥表面覆盖了一层泥土,泥土上覆盖了一层黑色薄膜,表面未见有液体流出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定对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在鉴定结果出具后,积极将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转运处置的从轻情形,未发现从重情形;二是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三是依据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552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4.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秀山新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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