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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农(农药)罚〔2020〕01号
被处罚单位:余长江
负责人:余长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7R084P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美翠村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2月21日,我委执法人员在龙池镇美翠村对余长江农药经营门市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经营的农药—20%甲氰菊酯乳油(农药登记证:PD20084605,规格为60ml/瓶,生产企业标称为贵州省铜仁地区植保技术服务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3日)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
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余长江涉嫌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20%甲氰菊酯乳油是2019年5月2日从秀山县兴益丰农资有限公司钟伟处进的,进货数量200瓶,进价3.4元/瓶,销售了37瓶,销售价格5元/瓶,库存还有163瓶。当事人对20%甲氰菊酯乳油农药采购、销售台帐均未建立。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证明违法主体为个人地位。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案件的来源及违法依据。
证据三:经营场所照片2张,经营的20%甲氰菊酯乳油农药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涉案的违法现场及经营的农药。
证据四:秀山县兴益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明细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经营农药的进货来源。
2020年2月27日,我委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秀农(农药)告〔202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可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0年2月29日,当事人向我委递交了陈述申辩书,要求减轻处罚,申请理由:一是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二是认识到自己经营的农药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严重后果;三是本人患有先天性半身不遂之病,妻子也患有先天性肢体残疾;四是承诺以后严格遵守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
2020年3月2日,我委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讨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其本人患有先天性半身不遂之病,认错态度良好,并承诺以后严格遵守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余长江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委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