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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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公告

秀山府公告〔202332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非法营运、非法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及市经信委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经信油气〔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液化气用户必须到正规经营供气点购气,经营液化气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610日,非法气瓶由秀山县液化气经营点折价回收,所有液化气用户必须使用数字化监管、安全信息追溯赋二维码自有产权钢瓶,严格执行实名制购气,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

三、液化气配送人员必须检查记录用户用气环境和灶具设施,向用户发放《瓶装燃气用户安全告知书》,进行安全常识宣讲,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请客户签署《安全告知书回执》。配送人员在送气时必须向用户出示由重庆市液化气行业协会颁发的合格证,着统一标识。

四、用户必须使用国家认证的新国标资质齐全合格防爆、防鼠咬连接软管,严禁私接“三通”。

五、自2023620日起各乡镇(街道)、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委将联合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凡发现违法充装的气瓶,一律无偿清收;凡发现餐饮等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使用非法气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50

特此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5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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