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

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110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

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以下简称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程序,加强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努力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确保广大水库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坚持项目扶持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小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小(一)型水库移民村困难,兼顾小(二)型水库,优先解决移民群众当前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我县移民安置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制定规划,合理安排项目,保证实施效益。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对解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移民解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后扶办)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实行目标管理。

第四条  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县后扶办是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助范围

扶助范围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组。

第六条  项目选择与报审

(一) 项目的选择。小型水库移民群众扶助项目重点安排水、路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二)项目确定的原则。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确定必须坚持三议一公示(即群众提议村支两委商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拟建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的原则落实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项目。

1、生产开发性扶持项目。生产开发性项目必须是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在30万元或500亩以内,一般不安排大中型项目。

2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扶持项目。按照移民意愿,选择与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控制在50万以内,一般不安排大中型项目

3、对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可委托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4、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或市后扶办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或市后扶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县级参照市级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文件抄送市后扶办。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三)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必须落实到村(组)。申报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原则上不搞大项目和跨村(组)的项目;确需跨村(组)的,必须经相关村(组)群众表决同意。

(四)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里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情况拍成照片存于项目档案。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由组、村、乡(镇)和街道办逐级申报,经县后扶办审查复核同意后列入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年度计划。

(六)项目一旦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实施,确需更改的,必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项目责任主体

(一)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的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1、县政府负责政策把关项目审定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具体项目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审查、资金控制、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及相关社会事务的协调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所在的村(组)负责稳定工作与用地协调工作。

2、各乡(镇)和街道办负责人为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乡(镇)、街道办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

3、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村、组,以村(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监督管理单位。

4、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一般应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实施,县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未直接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责任。

(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报批、实施、验收及移交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及投资控制,对国家后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行政管理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人及具体组织形式。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移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形式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县后扶办进行审查。

(二)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以村(组)为单元组织实施。

(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县后扶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性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行业与投资部门的管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完成审查、审批后方可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实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规范招投标、合同与项目管理,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要求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的续建、停建管理。对于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当年未能完工建设的工程,工程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停建项目和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重新报批。完工后项目的节约资金原则上由原村(组)使用,但必须按程序确定新的扶持项目,按程序完善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自检,县后扶办、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项目等级、资金额度、审批权限分级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财政局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冻结,待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返工或整改合格后,再拨付相关款项。返工或整改费用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承担。

1、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后扶办备案。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组织验收复核。

2、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步验收,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

3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后扶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市后扶办组织竣工验收。

4、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建立项目档案。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按文书、财务两大类进行档案整理、立卷;建设性项目按文书、财务、工程三大类进行整理、立卷。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验收前必须完善项目资料、档案,验收时同步进行实物验收与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或项目)。

5、验收结果在移民所在村(组)内进行公示。项目竣工档案报县后扶办备案,并适时移交档案局保存。

(三)项目验收具体程序与方法参照相关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

(四)以分散农户为载体的种植业与养殖业项目验收不合格,由实施主体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实施后续项目;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不得拨付项目款,并由实施责任主体无偿进行返工处理;项目验收不合格,并对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实施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资金与管理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报帐人,负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报账程序科学规范,报帐原始资料真实完整,报帐时间地点便民,资金拨付安全及时。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账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将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帐申请书》并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后扶办后,按照项目财政资金的30%,提出启动资金计划。

(三)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中或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项目验收卡填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报帐申请书》并附原始支出票据,报后扶办审核支出票据的合理性(留存复印件),并审核盖章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项目资金。报帐人对报帐资金以及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工程结算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6个月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移民村、组移民代表或非移民代表签字的;

(四)开支票据、阶段性检查情况或竣工验收意见书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

(五)报账程序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后扶办要建立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监测评估机制。负责对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扶助资金情况、实施项目的效果等进行监测评估,每年12月底前向市后扶办报送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监测评估费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县后扶办按工程项目投资的3%计取。

第十四条  建立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资金全方位监督机制。采取行政监督与移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鼓励移民群众参与监督;建立移民资金越级监督机制,各级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越级监督,县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反馈调查,了解和监督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所有项目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县后扶办按职能职责对单个项目或分阶段对全县困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合法、稳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后扶办、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受益群众,可以按程序提出开展项目监察或审计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使用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因主观武断致使项目计划批准后无法实施、擅自调整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项目实施计划的责任单位,视其情况暂停所辖范围内所有移民项目,并追回全部或违规部分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

第十八条  违反小型水库移民群众困难扶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由县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