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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3-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政府办公室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9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秀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秀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征求相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意见,现将秀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清单共包括34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县经济信息委1项、县民族宗教委2项、县公安局2项、县民政局3项、县人力社保局1项、县规划自然资源局1项、县住房城乡建委3项、县交通局7项、县水利局2项、县文化旅游委1项、县卫生健康委8项、县市场监管局3项。
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附件:秀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6月版)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秀山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6月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 主体(中介费用承担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县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一开展安全评价一编制报告一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有依 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 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 的装备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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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族宗教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编制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 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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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县民族宗教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凭证→报审批部门审批 | 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 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 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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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检验→出具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本车辆上台检验。 | 渝价{2013}275号 | 待重庆市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后执行市场调节价 |
5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县公安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请人 | 20个工作日 | 一、申请单位出具申报条件中相关资料;二、评估单位对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结合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对申请单位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出具评估报告。 | 1、项目合法性材料:发改委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许可或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单位中标书、建设资质相关资料等;2、爆破设计方案;3、爆破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资质、民爆仓库、车辆资质;4、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 申报单位与安评公司协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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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履行了筹备阶段工作的法定程序,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章程,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会费标准等事项。 |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7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 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场所;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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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
8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县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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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县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等要求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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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申请人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县规资局发放线通知单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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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申请人 | 6个工作日 | 业主单位提交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出具放线报告 | 县规资局发放线通知单 | 市场调节价 | |||||||
11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3-7个工作日 | 绘图→出据测绘报告书→建立楼盘 |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并且提供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纸、企业相关资料及派出所坐落证明等纸质资料(企业资料需加盖公章)。系高层建筑的(8层及以上)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规划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房屋系多层建筑的(8层及以下)主体结构封顶方可办理。依据渝国土房管发【2001】496号文件。 | 非住宅:0.5元/㎡,住宅:0.4元/㎡(依据:【2000】渝价费字36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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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5-15个工作日(不包含修改和复审的时间) | 合同签订→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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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申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确定检验检测的日期→检验检测任务下达→检验检测实施→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报告证书打印、装订、盖章、发放 | 1.客户安装告知手续办理完毕;2.安装完成;3.自检完成;4.现场具备检验检测条件;5.提交相应的资料;6.向检验检测单位报检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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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县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结果→交审批部门审批 | 申请者按要求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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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县交通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县交通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县交通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15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选定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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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县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申考(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参加考试和评估→发证→报审批部门审批 |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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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2.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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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6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 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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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审批部门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初投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工程已批复;2.初步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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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批部门 | 40个工作日(审查20日,批复20日) | 项目法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 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 以工程概(预)算为基准,分档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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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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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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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立项;编制文物护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会意修改设计方案;出具正式批复意见;招投标;参与施工验收。 | 1、申报项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2、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3、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5、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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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立项;编制文物护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会意修改设计方案;出具正式批复意见;招投标;参与施工验收。 | 1、申报项目为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3、符合重庆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 市场调节价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立项;编制文物护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会意修改设计方案;出具正式批复意见;招投标;参与施工验收。 | 1、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2、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旅游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根据项目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立项;编制文物护护单位维修设计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会意修改设计方案;出具正式批复意见;招投标;参与施工验收。 | 1、拟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2、建设单位实现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 市场调节价 | |||
2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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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符合“两证合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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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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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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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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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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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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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县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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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审批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8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决定→颁证 | 1.申请条件:具备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或证明事项承诺;科学合理、完整齐全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或证明事项承诺书。 2.禁止性条件: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超越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范围提出许可申请;经合法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后进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许可事项存在安全隐患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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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县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申请人 | 双方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凭证→报登记部门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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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县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法定办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 网上受理→确定检定关系→确定检定机构→现场检定或送检→ 出具检定报告 | 所申请的计量器具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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