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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358692734W/2023-0001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7 |
秀山县免申即享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兑现方式 | 兑现主体 | 政策文件 | 备注 |
1 |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
2 | 资源税减征30% |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 矿山开采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
3 | 定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 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
4 | 定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 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
5 | 定额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
6 |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大型水库和水电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
7 |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
8 |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
9 |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
10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
11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
12 | 老年服务机构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
13 | 高校学生公寓免缴纳房产税 |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 高校学生公寓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
14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缴房产税 |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
15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缴土地使用税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 |
16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 |
18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 |
19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 |
2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契税 | 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
21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印花税 | 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
22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
23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金融机构、小型、微型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 | |
24 |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是否有车船税税收优惠 |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
25 | 减半征收车船税 |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公共交通车船。 |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
26 | 免征车船税 |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
27 | 免征耕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 用地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
28 | 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 用地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
29 | 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 用地申请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
30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 可以在2023年底以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 2022年已经申请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人社厅发〔2022〕50号 | |
31 | 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保费缓缴 | 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 2022年未足额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人 | 渝人社办﹝2022﹞133号 | |
32 |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渝医保发﹝2022﹞19号 | |
33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总费率减按1%执行 |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 人社部发﹝2022﹞23号 | |
34 | 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减半征收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
35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 免征 | 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的纳税人 | 财税〔2016〕12号 | |
36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从事研发的纳税人(特定行业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 |
37 | 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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