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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358692734W/2017-0214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7〕610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1-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文备〔2017〕610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7〕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疫情分级

1.6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3.3疫情报告

3.4疫情确认与公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先期处置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终止

4.5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后期工作

5.1后期评估

5.2维护稳定

5.3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卫生防护保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5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县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我县。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15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流行。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秀山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县级专项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突发动物疫情专项指挥部,在重庆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以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处置(专家组)、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和善后等工作组。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乡镇(街道)级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和指挥本乡镇(街道)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县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相应工作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县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疫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队伍和人员素质建设。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测情况,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和相关防控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间人畜共患病监测;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畜牧兽医站(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及时向本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突发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农委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需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

3.3  疫情报告

县兽医部门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社区服务中心)报告。

乡镇畜牧兽医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3.4  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农业部认定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委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市农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疫情处置,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当疫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前,相关乡镇畜牧兽医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对发病场(户)采取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

对临床症状典型,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4.3  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县、乡镇(街道)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疫区封锁

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由县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农委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市政府发出封锁令。

4.3.2技术处置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3疫情监测

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4.3.4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4.3.5情况通报

及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3.6现场治安维稳

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后,经县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流程图

(见附件2)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农委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由县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一般、较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医主管部门。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维护稳定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造谣传谣、故意煽动舆情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违法行为。

5.3  社会救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县财政局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县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  技术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配备与使用;提升重庆市动物卫生指挥调度技术平台的装备水平,实现应急处置指挥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根据疫情形势,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实施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乡镇(街道)突发动物疫情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委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秀山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秀山府办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秀山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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