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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环罚字〔2019〕41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仕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YN55U3B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龙冠居委会官井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的生猪屠宰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于2018年12月完成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2019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屠宰。
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从事的生猪屠宰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于2018年12月完成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2019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屠宰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田仕武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3.2019年10月14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19年10月14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19年10月15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田仕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从事的生猪屠宰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于2018年12月完成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2019年1月开始进行生猪屠宰的环境违法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19年10月15日向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1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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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从事的生猪屠宰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确定对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记录,未发现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类第1条第(3)项:“(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4.秀山县龙池四五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秀山县张均水产品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陆佰柒拾元整(567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10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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