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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字〔2019〕48号
被处罚单位: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夫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3PD19P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秀田村红沙厂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6日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厂区内砂石露天堆放约300吨,该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黄剑夫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
3.2019年12月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19年12月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19年12月16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黄剑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厂区内砂石露天堆放约3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违责改字〔2019〕48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8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队确定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记录;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队确定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最低处罚额度罚款。
4.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秀山县金渣砂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元整(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一起交给该中心310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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