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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环罚字〔2019〕46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博贤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0511H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2-3幢7楼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12月13日23时30分,我队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新宏晟工业园区一期厂房一标段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冯博贤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3.2019年12月14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19年12月14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19年12月16日对企业管理人员刘本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队于2019年12月18日直接向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违责改字〔2019〕4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19〕4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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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重庆市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作业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确定对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一是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具有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未发现从重情节;二是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类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对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进行处罚。
4.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四川蜀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款时,请带上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310环保窗口咨询相关缴款事宜。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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