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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04-09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秀山环罚字20202


处罚位: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瑞荣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04893194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镇新厂村龙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116日,我队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依法对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负荷100%。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夜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显示,公司大门外1米处夜间噪声排放达64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夜间噪声最高排放值14分贝。

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何瑞荣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

3.20201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0116日对企业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0121日对企业矿长李龙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5证明现场检查时,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负荷100%。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的事实。

6.2019120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0〕第WT002号)

证据6证明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大门外1米处夜间噪声排放达64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夜间噪声最高排放值14分贝。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2020121日向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秀山环违责改字〔20202)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20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秀山环罚告字〔20202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噪声排放超标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我队确定对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一是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具有积极配合执法调查,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从轻情形,且未发现从重情形;二是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二)项:“(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我队确定对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4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决定责令秀山县荣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一起交给该中心310办公室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结案(联系电话:76665070)。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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