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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类(共36条)(2023更新发布)

日期:2023-09-01

1.延期补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从202225日延至20221231日。

2.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3.减免注册申请费用。对由我市收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予以免征。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1231日。

4.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应年限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记录。

5.延长困难企业失业保险降费政策。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会展、文化和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延长失业保险降费政策期限至20221231日。

6.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区县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7.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宽带专线费优惠。重庆电信、联通、移动等公司对2021728日至910日和112日至1117日,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8.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9.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10.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鼓励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11.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3.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延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15.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16.减免服务业“房土两税”。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上政策从2022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17.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1231日。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18.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1231日。

19.暂停预缴铁路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0.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以上政策从2022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1.暂停预缴航空运输业增值税。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以上政策从2022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2.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上政策从20221月起执行至2022年底。

23.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以上政策从202110月起执行至20226月底。

24. 2022年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其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政策长期执行,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25.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

26.实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可提前享受的研发费用上半年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扩面到2022年前三季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7.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28.对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生产经营贷款担保,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1.3%的补贴,单户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9.在原政策基础上,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单笔使用额度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并将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纳入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

30.对10类重庆户籍的重点就业群体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补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1015日。

31.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2.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价款缴纳方式和履约监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地、签订合同、开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期限。企业复工复产因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需在政府储备用地内搭建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设施或临时用地的,征得土地储备机构同意后,可无偿使用到疫情响应解除为止。

33.对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滞纳金。

34.加强中心城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明确用地类型、规划管理、准入管理、供应管理、履约管理等要求,完善产业用地结构,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35.免费向国内企业提供已获取的国产卫星影像原始数据。

36.国有企业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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