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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649629Y/2021-00137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农委发〔2021〕79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4 |
关于印发《2021年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年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
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市农业农村、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1〕47号)文件要求,在上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程序、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21年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秀山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秀山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9日
2021年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1〕47号)要求,在上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程序、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对抛荒一年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各乡镇(街道)要对2021年本区域撂荒耕地及农户进行逐一摸排,登记造册建档,并以村为单位对耕地撂荒农户张榜公布。经公示后则次年即2022年取消补贴资格。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四)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五)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对于土地流转、补贴由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乡镇(街道)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生产者受益。
(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七)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2.补贴依据。由于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结,今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以2004年计税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
3.补贴标准。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4.补贴程序。各乡镇(街道)根据《关于上报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的通知》(秀山农委发〔2021〕30 号)要求,对本辖区2021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补贴备案数据再次核实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示内容应根据《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导出制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面积明细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委对资金发放明细审核和汇总,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监管与拨付,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三、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2021年继续实施。
1.2021年种粮大户补贴兑付。2021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实的2020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对经过村居、乡镇(街道)、县验收通过的种粮大户再次进行核实并三级公示,公示资料留存备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
2.2021年种粮大户补贴申报。参照《2021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审核程序》(附件一)执行。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乡镇(街道)于6月25日前将《2021年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卸出数据和《2021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补贴汇总表》(附件二)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县农业农村委。在6月30日前要保证补贴兑付工作全面结束,金融机构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文件后要及时办理相关款项拨付业务,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五、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保护和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通过相关媒体和召开会议,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的积极性。
(三)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各级各部门审核责任。建立健全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包括种粮大户申报资料、公示资料、审核资料及大户清册等。同时,要认真做好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2021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落实监督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
县农业农村委粮油种业科联系人:刘建,电话:76672082。
县财政局农业科联系人:周润,电话:76668730。
附件:2021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申报审核程序
附件2
2021年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
审核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1〕47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做好2021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的核实工作,特制定本申报程序。
一、种粮大户范围界定
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 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胡豆、 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三是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四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五是种粮大户单户种粮面积不超过3000亩。
二、申报程序
(一)补贴申报。种粮大户本人在规定时限内(大春作物7月15日前;晚秋作物10月15日前),自愿向耕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如实填报、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直接取消种粮大户资格;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申报材料如下:
1.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资料汇总表(附件1);
2.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2);
3.种粮大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商行有效个人结算账户一卡(折)通复印件;
5.有效购种凭证复印件;
6.肥料、农药发票复印件;
7.100亩以上提供用工费支付凭据复印件,包括支付科目、支付对象以及联系电话等;
8.100亩以上提供使用农机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明复印件: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附件3);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附件4);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附件5);
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街道)、村级或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
10.粮食收获后,产品处置情况凭证复印件;
11.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暂不装订,经县级验收后再按顺序装订成书。
(二)乡镇核实。乡镇(街道)接到申报后,须及时集中组织人员采用走访、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对照种粮大户的构成条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填报《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附件6),领导签字盖章与种粮大户申报资料于7月15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410室。
(三)县级核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会同乡镇(街道)组成核查小组,对乡镇(街道)上报种粮大户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结果作为考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依据之一。
(四)公告公示。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实行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流转耕地农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县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保留公示照片备查。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附件:1.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资料汇总表
2.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及申报
汇总表
3.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4.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5.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6.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
附件2
2021秀山自治县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 单位:户、亩、元 | ||||||
序号 | 村居 | 一般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种粮大户补贴 | 金额合计 | ||||
补贴户数 | 补贴面积 | 补贴金额 | 补贴户数 | 补贴面积 | 补贴金额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附件2
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申报汇总表
申报单位: | |||
申 报 人: |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申报项目内容 | 份数 | 备注 |
1 | 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 ||
2 | 种粮大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农商行有效个人结算账户一卡(折)通复印件 | ||
4 | 有效购种凭证复印件 | ||
5 | 肥料、农药发票复印件 | ||
6 | 100亩以上用工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 ||
7 | 100亩以上使用农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8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明复印件 | ||
9 | 粮食产品处置凭证 | ||
10 | 其他佐证材料 | ||
合 计 |
附件2
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一卡通(折)账号 | |||||||||||||||||||||||||
种粮地点 | |||||||||||||||||||||||||
耕地 面积 | 承包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
田: | 土: | ||||||||||||||||||||||||
租种耕地面积(亩) | 合计 | 其中 | |||||||||||||||||||||||
田: | 土: | ||||||||||||||||||||||||
农资 购买 情况 | 种 子 (元) | 肥 料 (元) | 农 膜 (元) | 农 药(元) | 自有 农机 具 (台) | 微 耕 机 | 插 秧 机 | 收 割 机 | 灌溉 设备 | ||||||||||||||||
种植 粮食 面积 (亩) | 水稻 | 玉 米 | 小 麦 | 马 铃 薯 | 红 苕 | 大 豆 | 绿豆 | 豌葫 豆 | 高 粱 | 荞麦 | 肾 豆 | 红 小 豆 | |||||||||||||
合计: | |||||||||||||||||||||||||
村委会审核意见: 驻村干部审核意见: | 乡(镇)审核意见: | ||||||||||||||||||||||||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驻村干部组长签名: |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备注:补贴方式选择在相应方式后的()中打“√”。
本表内容要据实填报,一式两份,一份报乡镇审核,一份由乡镇报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区(县) 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区(县) 乡(镇) 村 组(社)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登记面积(亩) | 实际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地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
东 | 西 | 南 | 北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亩(大写: 亩) |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出租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①货币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②实物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 斤 (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 (大写: )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出租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出租价款。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出租价款。
3.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出租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出租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③ 。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收益。
2.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
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2.合同期内,改变合同约定主营项目,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合同期内,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5.合同期满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流转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出租价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出租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
5.其他:
6.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区(县) 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
委 托 代 理 人:
乙方(接包方):
委 托 代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 区(县) 乡(镇) 村 组(社)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登记面积(亩) | 实际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地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
东 | 西 | 南 | 北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亩(大写: 亩) |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二、转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包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包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包价款:
①货币支付:第一年转包价款为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②实物支付:第一年转包价款为每亩 斤 (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 (大写: )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转包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包价款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转包价款。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转包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转包价款。
3.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包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转包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③ 。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收益。
2.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污染环境等行为。
4.协调乙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接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2.合同期内,改变合同约定主营项目,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合同期内,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5.合同期满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接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
九、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对该土地进行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处理方式、时间为: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流转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包价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转包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约定
1.合同期内,该土地涉及的国家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及其他费用等权利按如下方式处理:
2.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相关补偿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
5.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6.其他:
7.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区(县) 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区(县) 乡(镇) 村 组(社)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登记面积(亩) | 实际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地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 |||
东 | 西 | 南 | 北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亩(大写: 亩) |
(本表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货币支付:每年每亩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
②实物支付:每年每亩 公斤 ( 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 (大写: ) 公斤。
③其他:
3.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②其他:
四、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五、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 )项方式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时间为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
2.在本合同签订前,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3.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4.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3.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再流转。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转让的土地。
5.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天,按转让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4.一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6.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补足对方损失。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约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不申请办理 (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不申请合同鉴证。
4.其他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镇(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需鉴证、登记等,相应增加份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种粮 大户 性质 | 种粮 大户 姓名 | 种粮 地点 | 身份 证号 | 联系 电话 | 耕地面积(亩) | 粮食种植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 | 补贴金额(元) | ||||||||||||||
合计 | 承包 耕地 | 租 种 耕 地 | 合 计 | 水 稻 | 玉米 | 小麦 | 红苕 | 马铃薯 | 大豆 | 绿豆 | 豌胡豆 | 高粱 | 荞麦 | 肾豆 | 红 小 豆 | |||||||
填表人: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