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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2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4号
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4号
当事人: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琼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海西金融广场A栋17层1707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监理的秀山工业园区定向安置房项目(GA13地块二期)存在现场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查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2.单位营业执照;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 (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账号:3100019709026423358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1月10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