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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13号
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13号
当事人:江苏拓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纪庆
地 址: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文昌西路北侧、富源路西侧拓科大厦(8-10层)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施工的秀山县产教一体基地建设项目使用无资质商品混凝土用于部分挡墙等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2.单位营业执照;3.项目混凝土清单数量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陆仟零伍拾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 (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账号:3100019709026423358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1月13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