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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2号
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2号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德祥
地 址: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施工的秀山凤鸣江湾建设工程二标段中存在:支模架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未及时整改支模架安全隐患问题便进行混凝土浇筑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2.单位营业执照;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 (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账号:3100019709026423358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