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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1号
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31号
当事人: 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兴兰
地 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15-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秀山县余家片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凤凰山片区)中结算审核中,涉嫌出具高价冒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2.单位营业执照;3.秀山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秀山审移【2023】3号)及附件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衣据 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研建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 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 (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账号:3100019709026423358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