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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25XR/2024-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29号
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住建罚字[2023]第29号
当事人: 安徽锦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宏胜
地 址: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春天24栋3号楼402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施工的新锦成·锦绣府项目二期中存在:1、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淘汰落后设施(马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1.询问笔录;2.单位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之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秀山县行政审批大厅 (账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账号:3100019709026423358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七日 内将 交回暂扣/吊销。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9月26日
签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一 式 二 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