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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5852310/2023-00109 | [ 发文字号 ] | (渝秀)应急罚〔2023〕 12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渝秀)应急罚〔2023〕 12号严科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严科银性别:男年龄:42身份证号:510212198*0123****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宇锦绣花城24栋6-1邮政编码:400052联系电话:1531****32
所在单位: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职务:秀山片区项目经理单位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3-1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领导班子人事任命的通知》,证明严科银确为秀山县乌杨街道兴隆村至孙家溪段的2023年中国联通重庆900M移动网传输接入一期新建工程光缆建设项目现场第一责任人;证据二: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两份及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回复单,证明严科银未严格监督安全员到岗到位,在收到监理通知后也未严格督促安全员落实监理通知要求;证据三:严科银、沈琦、林辉胜、陈文昌、王飞笔录各一份,《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秀山乌杨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和《秀山乌杨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8·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严科银作为项目施工现场的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监督安全员到岗到位,在收到监理通知后也未严格督促安全员落实监理通知要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三)项、(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8800元(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室,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