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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5852310/2023-00029 [ 发文字号 ] (渝秀)应急罚〔2022〕 26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 发布日期 ] 2022-12-31

(渝秀)应急罚〔2022〕 26号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

日期:2022-12-3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渝秀)应急罚〔202226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秀山县鑫沙砂石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耶镇西大村大院子组邮政编码:4099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尚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9****95117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图纸。

证据:一、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 份,证明公司主体资格;二、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渝秀)应急现记【2022】矿山6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秀)应急责改【2022】矿山63号”以及相应的现场检查图片;三、法人张尚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总工梁德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21015日秀山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当日,你单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账号联系秀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1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121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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