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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
您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现将广大参保人关心的参保筹资标准不断上调、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等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
今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要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每年的医保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为此,我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含武警官兵、监狱服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元,达到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
根据统计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2004年启动至2020年期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从10元提升至280元,增幅28倍;财政补贴标准由人均20元提升至550元,增幅28倍;可以看出,人均财政补贴的增幅与人均个人缴费增幅基本持平,而人均筹资总额中财政补贴的比重达到1:2。
2012年我市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来,我市逐步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基本医保+大病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范围从住院逐步扩大到普通门诊、门诊特病慢病、家庭病床、补充医疗保险等项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大幅提高,所有参保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60%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2万元。目前全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已达53488家,其中重庆有1777家接入全国联网住院结算平台,西南五省有3480家、长三角有7771家实现门诊联网结算,随着全国联网结算开通的医院、药房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极大方便我区参保群众跨省市就诊实时报帐。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的自然增长、新药品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群众对健康的重视带来的医疗需求释放等因素导致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医保基金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也逐渐增加,近几年基金支出增长幅度远高于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为了避免收不抵支,财政补助在逐年增加,居民个人缴费也需要提高标准,医疗保险制度才能可持续运行。
国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本质就是互助共济,要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形成共同缴费,风险共担的意识。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就是用来防范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只有大家都参保缴费才能发挥大数法则,实现绝大多数健康人帮助少数患病人化解疾病风险。作为参保人每年参保缴费,不仅为自己健康投了保,还可以帮助生病的人。谁也不敢保证自己永远不生病,现在用我们的钱去帮助患病的人,在自己生病时,就可以获得医保的保障。
总体来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是小头,政府补助是大头”,医保个人缴费与生病时享受的医疗报销待遇相比是“低付出、高回报”。
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因病住院,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累计支付限额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 100 | 80 | 85 | 8万元 | 12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县级) | 300 | 65 | 72 | ||
县中医院 | 100 | 65 | 72 | ||
三级医疗机构(三等乙级以上) | 800 | 45 | 50 | ||
未按程序就医(不分定点机构级别) | 840 | 40 | 45 |
注:1.未成年人患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符合报销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及中(中成)药提高10个百分比。
大病保险及补偿标准
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属于医保政策范围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累计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起付标准以上补偿比例为60%。
注:1.自付费用=医疗费用发生总额-自费金额-统筹报销金额
2.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3.2021年起付标准:2021年为14460.0元,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三、城乡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
人员类别 | 居民医保一档 | 居民医保二档 | |||
资助金额(元) | 自付金额(元) | 资助金额(元) | 自付金额(元) | ||
城乡低保对象 | 280 | 0 | 280 | 375 | |
特困人员 | 280 | 0 | 280 | 375 | |
城乡孤儿 | 280 | 0 | 280 | 375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280 | 0 | 280 | 375 | |
民政部门建档其他人员 | 196 | 84 | 280 | 375 |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196 | 84 | 280 | 375 | |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280 | 0 | 280 | 375 |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655 | 0 |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280 | 0 | 280 | 375 | |
民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196 | 84 | 280 | 375 | |
计生优抚(奖抚)对象 | 224 | 56 | 224 | 431 | |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 | 280 | 0 | 280 | 375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280 | 0 | 280 | 375 |
非常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重庆市秀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