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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7005G/2021-00016 [ 发文字号 ] 秀山医改领办发〔2020〕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经费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1-21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经费补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医共体成员单位:

《秀山自治县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秀山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秀山自治县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武陵山区医疗卫生高地”建设,引导支持我县医疗卫生领域医疗技术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县医疗卫生特色专科、重点专科、科研建设技术水平,在秀山县医疗卫生建设中,重点支持秀山县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并安排经费补助。为确保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该补助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项目补助经费每年在县级医疗机构“资金池”经费中安排列支。

二、补助范围

补助经费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医疗机构获国家、市级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立项单位。

三、经费申请条件

(一)结合各学科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二)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三)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四)资助获国家、市级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立项的单位,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

四、项目立项程序

(一)市级医学特色专科项目按《重庆市医疗特色专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申请。

(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项目按《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申请。

(三)医学重点学科项目按《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立项程序申请。

(四)市级科研项目按《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程序申请。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由各项目立项单位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医疗特色专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补助合同书。

(二)县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经费1:2补助,经费分三次拨付(首次补助40%,中期补助40%,验收后补助20%)。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按1:1配套项目建设。

(三)项目补助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委和立项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项目管理

(一)按《重庆市医疗特色专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重庆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区域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县卫生健康委对列入国家、市级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二)列为国家、市级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承担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县卫生健康委;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书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管理和监督。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获得国家、市级医疗特色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重点学科、科研项目单位,经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价和行政决策,经审定后确定补助项目,在“资金池”经费列支补助。

(四)项目建设因故终止,或取消授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相关支出报送县卫生健康委,经审定后的结余经费原渠道收回,并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项目资金补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后实施。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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