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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7005G/2022-000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日期:2022-07-12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第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275

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

实施方案(第版)

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有效防范疫情输入和蔓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大规模奥密克戎疫情应对处置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负责、行业推动,突出重点、高效灵敏,动态调整、科学精准”的原则,落实重点人群、物品和环境监测,并根据防控需要动态调整监测范围和频次,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灵敏度。

二、监测对象及频次

(一)人员。

1.重点监测人群。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就诊人员及陪护、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出院患者等重点监测人群按有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纳入社区管理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出院(舱)后第3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区域协查人员、涉疫场所暴露人员、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等,按照防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渝新欧跨境物流中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边检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重点邮政快递人员等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对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网约配送、餐饮住宿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开展核酸检测。

3.重点机构和场所人员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人员,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常态化下做好相关人员症状监测。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疫情后,应及时组织完成1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每天至少20%的抽样比例或辖区检测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二)物品。

1.进口物品及外包装。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做到批批全检,每批次每种进口冷链食品的数量总量小于30件的,全部检测;总量小于600件的,至少检测30件;总量高于600件的,至少抽检6%的样品。其他进口物品参照执行。

2.除进口外的其他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每周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具体采样量由各区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

3.农贸(集贸)市场的相关物品。以区县为单位,对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大型集贸市场有关物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周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样本包括: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海鲜水产、肉禽类产品摊位来源的污水检测,样本数不少于3份。其他需要监测的农贸(集贸)市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月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样本种类数量要求与重点大型市场一致。

(三)环境。

1.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相关环节的环境每周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每个环节单个采样场所每周样本总量不低于5件,每次抽检25%的场所,1个月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

2.其他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其他冷链食品生产、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环境(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等接触频次较多部位)每周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原则上每次采集不同环节样本,每月抽检1/3场所,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具体采样量由各区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但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

3.其他进口货品各环节环境。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的进口货物货舱、货柜、车厢、集装箱和货物存放场所开展抽样核酸检测采样频次数量照进口冷链食品监测要求开展。

4.医疗机构环境。以区县为单位,对有发热门诊(含市级医院和部队医院)的医院开展环境检测,每周至少选择1家上述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呼吸科和感染科门诊病房、急诊、预检分诊、核酸检测实验室及新冠CT的地面、墙壁、物品表面开展核酸检测,1个月内要实现辖区上述医疗机构全覆盖;每次采样,上述每个科室的门把手、接诊台面、检查设备、地面、墙壁和物品样本均不少于2份,合计不少于30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5.农贸(集贸)市场环境。以区县为单位,对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环境(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周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样本包括:冷冻、冷藏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的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每类至少1份样本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样本数不少于5场内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每类至少1份样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每类至少1份样本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每类场所少于1其他需要监测的农贸(集贸)市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每月开展1抽样核酸检测,样本种类数量要求与重点大型市场一致。

6.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每月开展1次污水抽样核酸检测每次抽检1/3场所,3个月内此类场所全覆盖,重点对场所的污水管道、排水渠、污水井等进行采样检测,每次采样重点环节不少于2份。

7.隔离场所环境集中隔离场所重点环境(生活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每2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药品监测。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所有零售药店应对购买退烧、抗病毒、抗生素、止咳感冒等药物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将销售数据推送辖区乡镇(街道)管理,由社区负责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1次抗原检测

、重大节日期间监测

根据节日期间人群聚集和人员流动特点,在常态化监测基础上,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和频次。对跨省(区、市)客运一线服务人员、文博场馆和景区一线工作人员、住宿行业一线接待人员等加强核酸检测;加强农村地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地面、墙壁、物品表面核酸检测;对村民活动室、棋牌室、网吧、休闲娱乐室、洗浴场所、公共卫生间、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机场、车站、码头、跨省(区、市)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卫生间环境等重点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抽样核酸检测节假日结束后,开展14天的应急监测,具体监测范围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组)确定,各区县和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按时报送数据。

四、职责分工

区县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常态化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重点人群、环境和物品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核酸采样检测。

、工作要求

(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对重点人员纳入健康码的动态管理机制,市大数据发展局分类建立基于“渝康码”的重点人员动态数据库,及时共享“渝康码”数据。各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本区域本领域重点人员数据库,提出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利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提高重点人员管理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动态开展风险研判。市级专家组、各区县专家组要每月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核酸检测Ct值≤32阳性样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发现的核酸检测Ct值≤30阳性样本,要及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同时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规定。复阳人员样本,必要时送市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和全基因组测序分析,综合判断传播风险。

)强化信息报送。各区县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确保监测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附件2,于每周五上午9前报市疫情防控组(重庆智慧疾控云平台,网址:http://10.120.32.18:9090/cas/login)。所有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周24时。

健全通报督导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整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办建立常态化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区县各环节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检测范围不够、检测数量不足予以通报批评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部委要求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部委要求执行。发生本地疫情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根据疫情风险需要临时增加人群范围和检测频次的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1.常态化监测任务汇总表

2.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汇总表


附件1

常态化监测任务汇总表

序号

监测类别

重点环节

监测对象名称

核酸检测数量及频次

1

重点人群

风险职业人群

对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如渝新欧跨境物流中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口岸进口物品搬运人员海关、边检一线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重点邮政快递人员等

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2

从业环境人员密集、接触人员频繁、流动性强的从业人员(如快递、网约配送、餐饮住宿服务、装修装卸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商场超市和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等)、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以及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

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

3

重点物品

进口物品及外包装

——

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做到批批全检,每批次每种进口冷链食品的数量总量小于30件的,全部检测;总量小于600件的,至少检测30件;总量高于600件的,至少抽检6%的样品。其他进口物品参照执行。

4

除进口外的其他冷链食品及外包装

——

每周开展1次抽检,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

5

农贸(集贸)市场的相关物品

——

每周开展1次抽检,1个季度要覆盖辖区所有相关场所。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

6

重点环境

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相关环节的环境

详见本方案正文

7

其他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其他冷链食品生产、运输、仓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环境

详见本方案正文

8

其他进口货品各环节环境

对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中来自高风险国家和低温运输环境

详见本方案正文

9

医疗机构环境

有发热门诊(含市级医院和部队医院)的医院

详见本方案正文

10

农贸(集贸)市场环境

区域辐射能力的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环境、其他需要监测的农贸(集贸)市场环境

详见本方案正文

11

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

——

详见本方案正文

12

隔离场所环境

——

详见本方案正文


附件2

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汇总表

内容

类别

辖区底数

每周核酸检测数量

每周阳性数

累计核酸检测数量

累计阳性数

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

发热门诊

——





不明原因肺炎

——





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

——





新入院患者

——





入院患者陪护人员

——





风险职业人群监测

渝新欧跨境物流中司乘、保洁、维修等人员






海关、边检一线工作人员






口岸进口冷链物品搬运人员






口岸进口非冷链物品搬运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和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






重点邮政快递人员






快递行业从业人员






网约配送行业从业人员






餐饮住宿服务人员






装修装卸服务人员






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商场超市工作人员






农贸(集贸)市场工作人员






口岸管理服务人员






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监测

境外返渝人员






近10日境外旅居史人员(第一入境地非重庆)






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与阳性物品接触的暴露人员






国内高中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






其他“愿检尽检”人员






环境监测

进口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其他冷链食品各环节环境

——





口岸非冷链物品各环节环境

——





医疗机构相关环境

——





农贸(集贸)市场相关环境

——





大型进口冷冻物品加工处理场所污水

——





集中隔离场所环境

——





物品监测

农贸(集贸)销售肉类、禽类、海鲜水产类食品

——





进口冷链食品和外包装

——





其他进口货品及外包装

——





其他冷链食品和外包装

——





重大节日期间监测

跨省(区、市)客运一线服务人员






文博场馆和景区一线工作人员






住宿行业一线接待人员






其他重点人员






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环境和机场、车站的公共卫生间环境等重点场所环境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20227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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