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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7005G/2021-00211 [ 发文字号 ] 秀山府办发〔2021〕36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1-05-21


秀山府办发〔2021〕36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19

(此文有删减)


秀山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秀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综合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核和辐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按照《重庆市秀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秀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秀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科学、高效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快速调集应急力量,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规范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分区、精准施策。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区施策要求,精准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区、个人四位一体,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各项综合性应急防控措施。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渝卫发201956号)执行(详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1.6.1 《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秀山县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秀山县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秀山县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秀山县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秀山县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秀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秀山县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7个县级部门应急预案。

1.6.2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及编号如下:

1.6.7.3.67 秀山县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修订)

1.6.7.3.68 秀山县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修订)

1.6.7.3.69 秀山县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修订)

1.6.7.3.70 秀山县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修订)

1.6.7.3.71 秀山县突发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县畜牧服务中心修订)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重庆市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卫生健康委设立重庆市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

2.1.2 县指挥部指挥长常态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并可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2.1.3 在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指挥部可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重点地区派驻现场工作组,并指定工作组组长,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等组成,负责指挥和督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4 县指挥部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参照县级模式,组建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属地职责,落实属地应急管理措施。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指挥部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动物防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3 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全县统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配置监测设施设备,按照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3.1.2 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县内实际,重点开展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症状监测、实验室监测,以及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场监管、农业、公安等部门,针对预防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行业、领域内日常监测。

3.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日常监测信息集成和共享,部署开展应急监测,加强日常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风险评估

3.2.1 县指挥部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根据监测信息,定期组织开展日常风险评估;针对特殊人群、特殊时间及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等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2.3 风险评估结果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部署干预措施,积极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分析研判意见,预估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应发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对于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预警级别;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风险可控,本级具备充足应对处置能力的,可适当降低预警级别。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一级(红色)预警信息,需同时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再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涉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三级(黄色)预警信息,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发布。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对包括预警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对通过重庆秀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电视、广播、报纸、短信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相关媒体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做好支持和保障。

4)预警通报。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可能超出所辖行政区域,或预警和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威胁的毗邻或相关地县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并按程序向当地驻军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支持和指导。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行动措施:

  1. 快速调查核实与控制。及时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和控制工作,尽可能查明原因,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萌芽状态。

  2. 应急监测与动态研判。对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程度以及风险隐患点,实施应急监测,增加监测内容和频次;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监测结果,及时动态分析研判事态发展趋势,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3. 细化措施化解风险。迅速采取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和健康危害;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 强化公众风险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动态,以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管控和处置谣言。

  5. 强化各项应对准备。全面组织应急队伍、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做好自我防护;筹集调拨医药、防护和消杀等必备物资,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其他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6. 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有事实证明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变化或消除,以及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认定可进行预警调整的其他情形,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并调整或解除预警应对措施。

3.4 报告与通报

3.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和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及有关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客观、真实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发生单位、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学校校长或托幼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4)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 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疾控中心应在2 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并进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县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确认发生或预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或事态严重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委30分钟内先行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随后每隔12小时至少报送1次书面信息。县委、县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随后每隔12小时至少报送1次书面信息。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越过的主管部门。

  1.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程,同时应按照具体技术处置方案,报送数据一览表和病例个案表。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3.4.2 信息通报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相关单位、周边区县通报有关情况。涉及其他省市具体事务的,由市级有关部门向相关省市政府对应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乡镇(街道)或单位要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危害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县政府及其部门快速派出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

4.2 扩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后果,结合可动员的应急能力和预期效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分区响应”原则,开展扩大响应处置。

4.2.1 分级负责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政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市卫生健康委视情况给予业务指导。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统一指挥下,由市指挥部落实属地处置责任,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

4.2.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原则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一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三级响应,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调整。具体分级响应启动、调整条件及响应措施见附件3

启动或调整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县政府批准由县指挥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对外发布,并实施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2.3 分区响应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各乡镇(街道)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县指挥部可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区分级分类,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有效应对。

4.3 响应终止

4.3.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同时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多数病人治愈出院,危重病人病情基本稳定

4.3.2 终止程序

国家宣布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处置,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处置,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县指挥部决定终止,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4.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县人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5.2 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补助。

5.3 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应急准备

6.1 专业防控体系建设

6.1.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县疾控中心建设。配齐人员编制,强化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建设,提升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风险评估与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等能力,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技术支持。

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发现、先期处置、具体落实防控救治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综合医疗救治机构。主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救治责任。

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诊断室,强化传染性疾病警惕意识,早发现早报告可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病例。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提升感染性疾病专科诊断、检测和救治能力,落实应急医疗扩展准备。

  1. 传染病救治机构

秀山县人民医院负责秀山县内重大传染病病例的医疗救治。

  1. 中毒控制机构

秀山县人民医院负责秀山县内相关中毒病例(伤员)救治和县内医疗机构中毒救治指导工作。秀山县域内突发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和病人救治工作由秀山县人民医院和县疾控中心共同负责。

6.1.3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健全统一的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承担与职责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6.1.4 心理干预救援体系

县精卫中心要强化能力培训,制定科学的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6.2 人力资源建设

6.2.1 健全卫生应急队伍体系。按照“专业化、实战化、标准化”的原则,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传染病防控、自然灾害应急、食物安全、中毒、辐射、饮用水安全等,并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选择专业人员组建。逐步健全县-街道镇乡-村(社区)三级卫生应急队伍体系。

6.2.2 完善应急快速处置小分队建设。全县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疾控中心,分别建设1支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突发传染病防控或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卫生应急快速小分队。

6.2.3 建立军民融合应急队伍调用机制。依法将驻秀部队卫生应急力量纳入全县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军民融合机制,紧急情况下商请军队卫生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

6.2.4 扩展应急人力资源准备。县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扩充动员机制,加强日常培训和能力建设,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6.3 财力保障

6.3.1 县政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将专业防控体系、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健康教育、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建设和能力提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国、市有关专项建设资金投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6.3.2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法依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3.3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提前为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应急物资保障

6.4.1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包括应急物资实物储备、采购储备、生产力储备和资金储备,应急物资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1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6.4.2 建立区域卫生应急中心物资储备、县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物资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网络。

6.4.3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调用、补充和更新机制。

6.4.4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救治需要,结合本县产业发展实际,本着填空白、扩产能、高科技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应急物资产业发展。

6.4.5 卫生健康、铁路、公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应急医疗物资的优先运送机制和途径。

6.5 应急装备建设

6.5.1 按照标准化实战化要求,配齐突发急性传染病现场指挥车、移动处置装备,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配备现场应急处置车、消杀防疫车、背囊化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完善车子化与背囊化相结合的专业队伍装备体系。

6.5.2 配齐背囊化中毒处置卫生应急队伍装备,提升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6.5.3 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配置完善实验室检测设施、设备、试剂等,提升应急检测能力。提升区域卫生应急中心卫生应急实验室检测能力。

6.5.4 为卫生应急队伍配置住宿、淋浴、餐食、油电、饮水等野外后勤保障装备,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保障要求,提升卫生应急队伍长时间、远距离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技术准备

定期评估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专业防控救治能力,组织制定分层分级分类应急救治方案、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方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调集调配方案、高危和脆弱群体风险监控方案、应急培训计划等应急技术方案。针对国内外突发的新发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及时收集防控技术资料,做好技术准备。

6.7 信息通讯技术保障

6.7.1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信息保障设备和交通工具,确保通信和信息的畅通。

6.7.2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应急管理要求,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平台,承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7.3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整合医疗救治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8 应急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县卫生健康委应定期开展针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技术和能力;定期针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非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或讲座,提高其卫生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6.9 健康宣传与教育

县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委和各乡镇(街道)持续组织开展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利用多种形式提升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本知识、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众卫生应急技能提升行动。

6.10 法律保障与监督检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情况进行督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体系与衔接

7.1.1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预案和工作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或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内容编入本部门(行业、领域)的部门应急预案中。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1.2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编制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作为本单位工作指南。

7.1.3 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可以为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县指挥部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变化适时修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趋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补充、修订和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3.分级响应启动、调整条件及响应措施

附件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一、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对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情况,以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外事办、县发改委、县教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秀山万方公司、秀山火车站、汽车站。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指导起草新闻通稿,协调、组织、推进新闻发布会;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配合处置违规采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网络舆情监测、风险防范、舆情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社区排查,督促落实重点人员管理工作。

县政府外办:负责向市政府外办报告外国领事馆及人员、港澳地区驻渝机构及人员在秀山发病情况;收集并通报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秀山市民和机构的相关信息;协调处置重大疫情中的涉外事务;协调开展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对外交涉。

县发改委: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动态,并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指导价格调控。

县教委: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校发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做好在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经信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和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整合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综合服务平台,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诊断、预防、治疗的技术方法研究、新药研究和干预措施研究,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协调解决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公安局: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开展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工作,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等有害信息。

县民政局:加强传染病死亡人口尸体火化的管理;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县财政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费保障方案;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控制等所需经费;将常规监测、预警、培训、演练等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力社保局:对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认定工伤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其工伤待遇。

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对水、大气等环境的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处置措施工作建议,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和紧急避难场所。

县交通局(万方公司、秀山火车站、汽车站):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和物资进行交通卫生消毒和排查,督促道路运输、水陆空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对车船、港站、货物进行消毒或其他卫生学处理;优先安排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人员运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制定农村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方案;加强农药管理。

县商务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重要生活物资(粮油、食盐、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除外)的协调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卫生管理和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落实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参与协调外资企业、涉外驻办事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网吧、旅行社等文化旅游场所、单位的管控、宣传工作;负责做好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承担县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各项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组织县级专家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提出采取应急措施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等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病人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废物类别识别,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贮存医疗废物;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起草新闻通稿,提供新闻素材;编制健康教育资料;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将《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纳入《重庆市秀山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确定的应急预案体系之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中毒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管控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家庭宴席及家庭自制食品的食物中毒和其他感染性腹泻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价格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县医保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销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有关医疗费用。

县林业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源涉及或可能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时,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猎捕或采集、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以及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县总工会:参与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团县委、县妇联: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承担县指挥部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日常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制定或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培训演练,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状态下,牵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或配合县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对应急体系建设和规划、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结束、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县指挥部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实施集中办公。

(一)综合办公室

牵头单位:县指挥部办公室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

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各乡镇(街道)等共同履行工作职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相关工作信息;督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起草文件、承办会议等;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专项工作组

1.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做好事件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加强人员调配;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负责对全体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病患救治知识培训;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件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教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信访办、县水利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秀山火车站、万方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及技术方案;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消杀、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提出完善事件处置工作的策略及措施建议;做好入境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等;负责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事件处置及日常检查等工作;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红十字会)、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委等

工作职责:负责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事件处置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监督相关经费使用;做好重要商品和防疫物资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密切监测防护用品及药品等的供销情况和质量安全问题;严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设立投诉电话,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参与综合防控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负责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患者和隔离人员在事件处置期间的劳动关系稳定和相关待遇;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 社区排查组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信委、县交通局、县住建委等

工作职责:开展全面、深入、彻底的社区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负责督促落实重点人员管理工作,做好上门宣传告知、居家观察或指定医院诊治工作;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现场管控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信访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阻扰事件处置措施实施、借事件处置为名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和医用物资、扰乱救治医院诊疗秩序、利用网络和自媒体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封锁可疑区域、疫点、疫区等现场封锁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事件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负责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负责事件处置有关法律事务;负责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做好群众信访接访;负责依法保障病患社保、工资等有关待遇,负责监测农民工等群体流向;负责事件处置中的相关突发事件处置;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市场监管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成员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文旅委、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等

工作职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做好消毒灭源工作,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落实文化旅游行业防控工作,建立可疑者排查、登记跟踪、测温消毒等制度;取消大型群体活动,关闭大型旅游景点,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要求事发相关地区取消聚集性聚餐活动;负责督促各旅行社不得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不组织到边远农村地区旅游等;负责督促重点地区星级以上旅游饭店落实各项防控制度;负责组织文化娱乐场所、景区景点对接待游客场所和游客使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消毒;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场所,做好可疑病例防护隔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负责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清洁整治环境卫生;负责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水产市场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农贸市场清洁、消毒、通风,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负责开展野生动物疾病监测,及时处理病死动物,最大程度消除风险因素;负责蔬菜检测、肉品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做好市场的冲洗和终末消毒,做好消毒效果监测评价;负责从动物养殖到餐桌消费全流程管理,严把食品安全关;负责校园内食品药品安全防控工作;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交通运输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邮政局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道路客运、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各运输企业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及交通工具日常消毒通风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施行交通管控、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强邮件、快递收寄和运输管理;做好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开展体温症状监测、疑似病例排查、应急宣传培训,做好疑似病例留观、移交等工作;负责将符合疑似病例判定标准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市场供应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商务委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委、县国资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时各类生活必需品产、购、运、销链条畅通;负责建立粮、油、肉、菜、果、蛋、奶、糖、方便食品、清洁用品、成品油生活物资应急储备和投放制度,适时动用储备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市场供应;负责市场供应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监督相关经费使用;严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查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市场秩序;加强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供应情况统计监测,适时预警预报,指导企业组织货源,引导消费需求;接受社会捐赠;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外事联络组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外办、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商务委、县文旅委、县交通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涉及的涉外事务;负责对外援助及接受国际捐赠;承担县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宣传教育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信委、县融媒体中心等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推进权威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变化信息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正确引导舆论;跟踪区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处置不实言论,对于擅自发布和传播不实言论者,实施落地查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防病知识,科学指导居民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项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构成及其职责。

附件3

分级响应启动、调整条件及响应措施


一、一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或调整条件

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专家组结合下列因素分析研判确定:1.市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多个区县,事态持续恶化。2.在应对市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现超出全市可动员的应急能力情形,需要申请中央支持应对的。3.市内已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市外快速扩散或重大损失。

(二)响应措施

按照全面动员、全面管控的原则,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防控救治措施。

1.启动最高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进入最高响应状态,全面执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挥部可实行集中办公、每日例会、全市统筹、工作联动、统一调动,指挥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全市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靠前指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

2.派驻市级现场工作组。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重点区县派出工作组,靠前指挥,成立各现场专项工作组,派遣市级指导组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支援和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现场应急处置,落实具体防控救治措施。

3.统一调配全市资源。全市统一管理和调度应急物资、医疗卫生资源、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支援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重点区县应急处置需要;我市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启用全部产能,市级财政启用专项资金全部收储。对市外、国外采购防控物资设置绿色通道,优先放行。防控物资实行全市统一调度。

4.每日动态分析研判。全市范围内强化应急监测,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建立固定策略专家组,每日分析研判,及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5.现场快速科学处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及其特点,科学划定疫区或危险区,开展场所和环境彻底消杀灭,控制传染源或危险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全面严格集中隔离治疗,必要时可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对中毒患者实施现场洗消、检伤分类、转运等处置。在全市范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必要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区域开展人群紧急疏散或开展管控。

6.强化救治和防护。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实行患者定点救治,全面增扩应急救治定点医院、床位和医护人员,扩展应急医院,改造启用方舱医院;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分类救治和管理,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集中力量做好危重症、重症病例救治,努力减少死亡;全面强化全市医疗机构相应专科门诊管理,严格落实病例筛查和各项报告制度,进行病因或病原调查诊断;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应急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护培训,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统一调度全市医护人员和医疗资源到指定机构开展病人救治。

7.加强技术交流与科研。统筹做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病原学检测等;开展分子生物学或中毒病因溯源;适时制定或修订疾病防控、救治技术方案或规范,并及时组织培训;开展国际、国内科学研究合作,交流传染病表现、传播、防控、救治等经验和教训,探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疾病救治新技术。

8.全市全面严格管控。全市范围内除承担防控职责车辆外,可根据形势全面暂停进出重庆市的省际公路、水路客运班线和省际包车及市内区县际班车,开行应急客运路线,减少轨道交通、公交班次,减少巡游出租汽车巡游数量。停止线上叫车服务。乘坐出租汽车实行实名登记。科根据形势适时采取停工、停产、停学、停市的管控措施。实行严格的出入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疫查验和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严防扩散。因形势需要,必须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和通航的,须报国务院同意。

9.全面动员群防群控。全面实行广泛的社区(村社)、小区封闭式管理;发动基层力量开展拉网式社区排查,对重点人群建立台账,做好管控;对社区居民上门登记,做好管理和宣传。做好社区消杀、防控宣传教育、卫生健康知识培训、生活保障服务等工作。

10.加强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每日举行1场新闻发布会,举办1场专家讲座,统一制作1条健康促进信息等多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全面介绍我市公共卫生事件形势、权威信息和防控建议,适时推送健康提示和旅行建议,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宣传报道榜样典型事迹,树立正面形象;开展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及时管控和处置谣言。

11.启动社会紧急状态。全面保障城市生命线和基本生活供给。维持城市基本服务、通讯等正常运转;保持物价稳定,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必要时实施免费应急医疗救治,鼓励病人主动就医。

12.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商驻渝部队卫生力量、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应急处置;做好国际、国内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统筹市外、国外救援力量参与本市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援助或提出国际援助需求。

13.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完善心理干预方案,动员组织心理专业人员,分组、分片区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积极消解心理问题。

14.全面督查防控措施。实行“分片包干”督查机制,派出防控工作指导组或督导组,督促全面落实防控措施。

15.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1. 二级响应

  1. 响应启动或调整条件

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专家组结合下列因素分析研判确定: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当前形势和向好趋势以及预期可控事态,经评估由市级组织动员应急力量可应对。2.市外所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已危及我市,预估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区县已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市内大范围快速扩散或重大损失。

  1. 响应措施

按照全面防控、突出重点的原则,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防控救治措施。

1.统一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实施集中办公,定期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例会,统筹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全市应急资源,指挥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全市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靠前指挥,落实属地属事责任。

2.派驻市级现场工作组。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重点区县派出工作组建立市级现场工作组,派遣市级指导组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支援和指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落实具体防控救治措施。

3.统一调配应急资源。全市统一管理和调度应急物资、医疗卫生资源、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支援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重点区县应急处置需要。

4.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全市范围内执行应急监测,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定期组织策略专家组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5.现场快速科学处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及其特点,科学划定疫区或危险区,开展场所和环境彻底消杀灭和效果监测,控制传染源或危险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严格隔离治疗;对中毒患者实施现场洗消、检伤分类、转运等处置。在全市范围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必要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区域开展人群紧急疏散或开展管控。

6.强化救治和防护。采取四集中的原则,实行患者定点救治,按照既定方案分批动员全市救治医院、床位和医护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定点医院进行应急设施改造,为方舱医院做好准备;实施分级、分层、分流救治;严格全市医疗机构相应专科门诊管理,严格落实病例筛查和报告各项制度,进行病因或病原调查诊断;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及时组织医护人员应急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护培训,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统一调度全市医护人员、ECMO等医疗设备和药品到指定机构开展病人救治。

7.加强技术交流与科研。统筹做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病原学检测等;开展分子生物学或中毒病因溯源;适时制定或修订疾病防控、救治技术方案或规范,并及时组织培训;开展国际、国内科学研究合作,交流传染病表现、传播、防控、救治等经验和教训,探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疾病救治新技术。

8.区域全面严格管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定的疫区或危险区及波及区域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控,可根据形势全面暂停进出重庆市的省际客运班线和省际包车及市内区县际班车。减少轨道交通、公交班次,减少巡游出租汽车巡游数量。暂停或减少线上叫车服务。可根据形势需要,要求非社会运转和公共卫生工作必须的企业、商场、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单位实际实行停工停产和轮班。停止各类旅游项目。可适时限制重点区域人员限聚集、限流动,关闭经营场所及交易市场,暂停线下授课,依法实行疫区或危险区内社区强制封闭管控;实行出入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疫查验和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严防扩散。

9.社区参与群防群控。全面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可根据形势实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发动基层力量开展拉网式社区排查,对重点人群建立台账,做好管控;对社区居民上门登记,做好管理和宣传。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应急保障工作。

10.全面加强信息沟通。全市实行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开、全面介绍我市公共卫生事件形势、权威信息和防控建议,适时推送健康提示和旅行建议,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宣传报道榜样典型事迹,树立正面形象;开展舆情监测,正面引导舆论,及时管控和处置谣言。

11.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疫区或危险区生命线和基本生活供给,维持基本服务、通讯等正常运转;妥善处理罹难人员遗体,做好罹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保持物价稳定,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2.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制定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组织心理专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心理疏导,积极消解公众和特殊人群心理问题。

13.全面督查防控措施。实行分片包干督查机制,派出防控工作指导组或督导组,督促全面落实防控措施。

14.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三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或调整条件

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专家组结合下列因素分析研判确定: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发展形势或前阶段控制成效,评估区县应急力量可应对。2.辖区外所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已危及本行政区域,预估将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区县已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市内有限扩散,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

(二)响应措施

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原则,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防控救治措施。

1.扩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召集联防联控成员部门、单位和区县(或乡镇、街道),定期会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及时调整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适时派出市级工作组指导事发区县指挥工作,派出市级专家队伍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工作,协调调集和准备市级应急物资,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县。

2.派出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适时派出市级工作组指导事发区县指挥工作,派出市级专家队伍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工作,协调调集和准备市级应急物资,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区县。

3.快速科学应急处置。派出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可疑病例溯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及其特点,科学划定疫点或污染区,控制传染源和危险源,开展场所彻底消杀灭和效果监测,扑杀、处置染病(疫)动物;增加预防保护措施,在重点区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整治和病媒生物控制。必要时开展预防性接种或服药。

4.开展形势分析研判。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启动环境、疾病、动物疫病等应急监测;规范感染性疾病门诊,开展病例筛查和报告,开展病因或病原调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病例报告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增加专家组分析研判形势频率,适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提高措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5.加强社区管理管控。对疫点所在居住小区(村)须严格管理,相关场所进行消毒,必要时管控人员出入,限制人员聚集活动,严防扩散。其他居住小区(村)加强健康检测,防止输入。

6.扩大管控范围。对疫点或污染区一定半径或可能存在扩散的区域实施严格交通管控,防控扩散;重点区域开展经营交易市场管控或关闭;根据需要对旅游项目管控或限制开展;分时段在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全面启动严格的防输入、防输出措施,对于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物资,可采取“封人不封货”等措施,保障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在收费站匝道出口设置卫生检疫站。

7.广泛健康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公布辖区就近诊疗医院相关信息和咨询电话,方便居民就诊;及时发布出行、旅行风险提示;制定健康教育手册或宣传片,通过媒体机构以及疫点或污染区内宣传栏,或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公众卫生知识培训。

8.扩展救治力量。统筹调配区域医疗资源,适当扩大救治医院、救治床位、医护人员的动员和准备,保障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密切接触者严格集中隔离;集中力量做好危重症、重症病例救治工作,努力减少死亡;及时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护培训,做好医院内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9.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疫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加强风险沟通。做好邻近区县和应急相关部门的信息通

报、风险告知、预警提示和应急准备建议,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的互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及时管控和处理谣言。

11.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制定干预方案,落实心理干预人员,

积极消解有关人员负面情绪。

12督导检查措施落实。派出专项督查组,现场检查应急处置

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等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3.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引导社会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应急处

置;做好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要时报经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特种领域的专业力量支援或国际医疗特种领域的专业力量支援的需求。

  1. 市指挥部或区县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1. 四级响应

  1. 响应启动或调整条件

达到《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专家组结合下列因素分析研判确定: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发展形势或前阶段控制成效。2.辖区外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危及本行政区域,预估将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响应措施

按照快速处置、严防扩散的原则,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指挥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或乡镇、街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2.快速科学应急处置。派出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调查,开展可疑病例溯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及其特点,科学划分疫点或污染区,开展场所彻底消杀灭和效果监测,扑杀、处置染病(疫)动物。

3.开展形势分析研判。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启动环境、疾病、动物疫病等应急监测;规范感染性疾病门诊,开展病例筛查和报告,开展病因或病原调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病例报告和分析研判报告。

4.严格落实现场管控。对疫点或污染区的人员流动管控,并对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必要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区域开展人群紧急疏散。

5.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公布辖区就近诊疗医院相关信息和咨询电话,方便居民就诊;及时发布出行、旅行风险提示。同时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6.全力救治患者。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进行严格就地隔离治疗;对中毒患者实施现场洗消、快速检伤分类、定点救治等处置。及时组织应急处置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护培训,做好医院内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7.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制定干预方案,落实心理干预人员,积极消解有关人员负面情绪。

8.督导检查措施落实。派出专项督查组,现场检查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等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9.市指挥部或区县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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