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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1-00047 [ 发文字号 ] 秀山文旅委发〔2020〕72号
[ 主题分类 ] 广播、电影、电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应急广播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4-11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应急广播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1229日      

秀山自治县应急广播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我县应急广播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广播系统重要作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重庆市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应急广播信息系统的相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县政务、镇务、村务服务机构,应急、气象、环保、水利、公安、交通、通讯、城管等使用本系统或与本系统实现应急信息互联互通并利用本系统发布相关信息的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 术语解释

(一)应急广播信息系统:是党和政府通过广播发布党政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警信息,开展主流宣传文化传播和涉农信息宣传的综合信息系统。

(二)应急信息:是指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状况、避险自救引导、抢险救灾调度与指挥等信息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党委政府政令、公告信息、领导人讲话,突发事件类应急信息,社会治理活动中面向特定区域人群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应急广播系统传达的应急信息等。

第四条 定位

(一)应急广播信息系统的功能定位:应急广播信息系统是党和政府发布党政信息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渠道,是县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的政务信息发布平台、区域文化传播平台、涉农信息服务平台、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警及调度指挥平台。

(二)应急广播信息系统的架构定位:应急广播信息系统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发平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输通道、应急广播终端系统和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组成

第五条 原则

应急广播信息系统的运行原则:应急广播信息系统应按照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运行。

第二章 机构管理

条 机构设立的条件

县应急广播信息系统主要运行管理机构包括县应急广播中心、乡镇(街道)应急广播站、行政村(社区)应急广播室(分别简称: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应急广播室,下同),应急广播信号传输与运维保障中心(简称:应急广播支撑中心,下同),以及各应急信息发布站。

(一)基本规则

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应急广播室、应急广播支撑中心、应急信息发布站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规则:

1.应急广播中心原则上应设在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

2.应急广播站原则上应设在乡镇文化服务中心

3.应急广播室原则上可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设立

4.应急广播支撑中心原则上应设在重庆有线秀山分公司

5.应急信息发布站原则上应设在应急信息同级有权发布机构(如:应急管理局等机构)。

(二)基本条件

应急广播中心和应急广播站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应急广播中心建设规范要求,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2.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县公共财政预算;

3.有符合安全播出管理要求的专用办公节目制作应急播出调度指挥场所;

4.应急广播播出技术平台发布平台、传播渠道、终端系统符合国家应急广播技术体系规范要求,有本级广播节目制作播出所需要的技术性能完好的设备设施;

5.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采编、播音、设备维护专职人员;

6.有符合听众需要的广播节目来源和播出计划;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条 机构设立的管理

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和应急广播室的设立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上级机构审批许可或登记备案。未按程序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广播机构。其中:

(一)应急广播中心的设立管理

应急广播中心由县文化旅游委按照播出机构审批流程向重庆市文化旅游委提出申请,经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后设立,并授权县融媒体中心管理。

(二)应急广播站的设立管理

1.应急广播站由县文化旅游委批准设立,授权乡镇(街)文化服务中心管理。

2.应急广播站的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文化旅游委审核同意并报市文化旅游委审查批准后发放许可证。

(三)应急广播室的设立管理

1.应急广播室由县文化旅游委批准设立,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理。

2.应急广播室由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文化旅游委审核同意后设立,并报市文化旅游委登记备案。

(四)应急信息发布站的设立管理

应急信息发布站由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应急管理局核定批准后设立。

条 机构职责的要求

(一)文化旅游委职责

1.负责广播系统的行业管理工作;

2.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考核、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的五统一工作;

3.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预算计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核报批工作;

4.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信息播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以及应急信息和日常节目的播出监管工作;

5.负责本辖区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播出监管工作,以及应急广播有关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6.负责对本辖区各级应急广播机构的年度考核和考评管理工作

(二)县融媒体中心的职责

1.负责应急广播中心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2.负责应急广播中心的应急广播播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信息发布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与信息发布和节目播出相关的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3.负责制定应急广播系统日常节目播出时间表,制定节目内容的编排和播出规则;明确转播各级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管理办法;

4.负责对本区域各级应急广播机构的管理人员和编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应急广播县级平台、主发射站和辅站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三)应急广播支撑中心的职责

1.负责应急广播支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急广播平台区域内其它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系统的建设工作,具体包括技术方案的咨询、设计和建设

3.负责应急广播技术系统的运维工作,具体包括应急广播系统前端设备、传输链路及传输覆盖网、各类公共应急信息发布终端系统及互联互通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4.负责信号传输系统的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5.责应急广播传输系统和公共终端系统的日常测试和应急演练工作

6.负责日常播出内容的云存储和内容发布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7.负责协助县融媒体中心开展对各级应急广播机构管理人员和编播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应急广播中心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工作;

9.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技术系统更新升级工作;

10.负责应急广播系统的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四)应急广播中心的职责

1.负责应急广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广播中心应急信息发布和日常节目内容管理、安全播出工作;

3.负责县级应急广播信息的发布工作;

4.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应急信息发布演练工作

5.负责县级政务信息、“三农”信息等的发布工作;

6.负责播出日志的填写及内容的存档、归档工作。

(五)应急广播站的职责

1.负责广播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广播站节目内容管理、安全播出工作;

3.负责乡镇(街道)应急广播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

4.负责乡镇(街道)政务信息、“三农”信息等的发布工作;

5.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广播传输链路及传输覆盖网、播出机房、终端喇叭的故障巡查和维修管理工作;

6.负责日常广播节目制作、编排、播出工作;

7.负责本级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工作;

8.负责本级播出日志的填写及内容的存档、归档工作;

9.负责对村级广播室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运维督查和安全监督工作

10.负责应急广播镇级平台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六)应急广播室的职责

1.负责广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广播室的节目内容管理、安全播出工作;

3.负责村级应急广播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

4.负责村级事务通知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

5.负责播出日志的填写及内容的存档、归档工作

6.负责本级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播出运行维护工作;

7.负责应急广播村级平台和辖区广播终端系统设施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条 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可靠;

2.热爱广播事业,工作勤奋,作风踏实;

3.身体健康条件满足应急广播系统运行作业环境和岗位职责的需要。

(二)专项要求

1.应急广播中心播音员可在县融媒体中心播音主持人中选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好,普通话等级应到达乙等以上的人员担任;其它同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子平台的播音员应参照上述要求配置。

2.应急广播中心技术人员可在县融媒体中心技术人员中选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其它同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子平台的技术人员应参照上述要求配置。

3.应急广播站、应急广播室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要求选拔

4.各乡镇、村应因地制宜,采取专职结合方式,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本终端系统覆盖区域的应急广播终端系统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章 播出管理

条 应急信息播出管理

(一)应急信息分类管理

1.应急广播播发的应急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分为紧急类、非紧急类,其中紧急类是要求快速发布的应急信息,其他的属于非紧急类。紧急类应急信息在应急广播系统具有优先发布权限。

2.紧急类应急信息可不通过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发平台审核,直接通过快速传输通道发布。信息发布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内容审查管理机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和播出秩序安全。

3.非紧急类应急信息内容以及其他节目信息须通过应急广播信息制作播发平台发布和播出。

(二)应急信息用语规范

1.各类应急信息的用语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的规范用语要求。

2.应急信息应采用规范的应急信息用语编制,应能够准确反映事件状况,清晰指示避险救灾行为,反映当前应对处置状况。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判和过激反映的语言或内容。

3.没有规范用语的,应由应急广播中心会同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按照本级相关应急预案的事件定义和定级处置规范编制规范系统的应急信息规范用语。应急广播中心不得自行编制应急信息用语,更不得采用非规范用语播出应急信息。

(三)应急信息发布规范

1.基本发布规则:应急广播中心应按照分级发布、上级优先、应急优先的原则制定应急信息发布规则。应急信息按照事件等级和应急区域,采取分级发布方式发布。可由下级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在上级平台发布,以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并控制应急信息传播区域。下级信息发布应在上级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日常状态下,下级广播让位于上级广播;应急状态下,一般广播让位于应急广播,局域应急广播让位于全域应急广播。

2.分级发布规则:全域性应急信息由县应急广播中心发布;区域性、局部性应急信息的发布根据应急区域的实际状况,由县应急广播中心采用可寻址发布系统定向、定点发布,也可由相应乡镇(街)广播站采用可寻址发布系统定向、定点发布;应急区域只涉及特定乡镇(街)的,由该乡镇(街)应急广播站采用可寻址系统定点发布。应急区域仅涉及特定行政村的,由村级广播室采用可寻址系统定点发布。除全域性应急信息外,原则上不得向非应急区域发布应急信息。

3.县应急广播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则和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信息发布规则》,包括:应急信息发布的决策机制、应急信息发布监管机制、应急信息发布的执行机制等。

4.县应急广播中心在应急管理局等机构设置的应急信息发布子平台的应急信息发布规则应参照上述规则制定。

(四)应急信息管理规范

1.应急广播中心应根据应急信息类型采用规范用语预编成各类应急信息,按照应急事件分类存储在播出系统中,在紧急情况下启动自动播出系统播出。也可根据应急事件实际,按应急信息用语规则编辑成实时应急信息由播报员播出发布。

2.应急信息的编制、分类、存储、播出、归档应有完整的审查制度、管理制度和独立的系统设备支持;应与日常播出节目的管理系统实现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以确保应急信息安全。

第十条 日常节目播出管理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应急广播系统应作为日常公共服务系统发挥作用,主要承担各级党政信息宣传、主流文化宣传和涉农信息的宣传任务。

(一)播出管理规范

1.应急广播系统日常节目播出应以转播各级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为主;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可根据需要适量制作播出自办节目;自办节目一般应以录播方式播出,并建立严格的播出管理机制,执行严格的播出管理制度。

2.应急广播系统日常播出时间(含直播、录播或转播时间)原则上应按照每天早、中、晚分三个时段播出。其中:应急广播中心播出时间早上不少于30分钟、中午不少于30分钟、晚上不少于60分钟;应急广播站每天自办节目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应急广播室不得播出自办节目。

3.应急广播站和应急广播室在应急状态下可以直接播发应急信息。播出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条的规定,需连续播发的应急信息应当采用录播方式播出。

(二)内容管理规范

1.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自办节目应符合宣传部门对媒体节目宣传管理、导向管理的要求,符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内容形式的规范性要求,符合各级党委、政府的规定;应以贴近农村发展、贴近农业生产、贴近农民生活,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为宗旨制作播出自办节目;不得播出不利安定团结、不利构建和谐社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不得含有亵渎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渲染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应按照规定建立自办节目内容三级审查制度。

3.各级、各类应急广播机构播发的节目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播发带有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节目和信息,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传播的节目,不得转播和编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使用互联网信息,不得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

(三)终端应用规范

1.应急广播系统日常节目播出,应限制在农村户外广播终端和城镇户外公共广播终端系统。原则上不在各类用户个人或家庭终端、非视音频移动终端、楼宇广播、校园广播、商场广播、各类公共设施内部广播、小区广播等特定区域的安装了应急广播信号接入设备的广播系统和视频系统中播出日常节目,但用于应急广播系统测试的节目播出除外。应急演练信号播出应事先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公众。

2.公共广播终端的日常播出由县融媒体中心根据群众需要和地习惯合理安排,不得扰民,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应急广播站、应急广播室播发临时通知等信息原则上不应占用正常播出时间。

4.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应共同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公共广播喇叭终端响通率不低于95%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信号传输管理

(一)承载网络管理

1.应急广播系统应依托现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基础承载。我县应急广播信号原则上采用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网和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进行传输覆盖,有线和无线无法覆盖的区域可采用其他手段传输覆盖,以确保应急信息完整、准确、快速传送到指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终端系统

2.应急广播应因地制宜建立备份传输手段,保证应急信息接收、制作播发、传输覆盖、终端接收等环节信息传送的快速高效。

(二)频率频道管理

1.应急广播系统采用有线共缆传输使用的频道应当保持相对固定,不得干扰有线电视信号的传输。

2.应急广播系统使用地面数字电视及中波、短波、调频广播频率、频道和功率,须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批准。

3.各用频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频道、频率、加大功率和扩大传播覆盖范围。

第十条 系统编码管理

应急广播系统采用编码可寻址方式播出的应急广播前端播控系统密码、密钥和终端系统寻址编码表应按照县、乡(街)、村三级编制分别装订成册,按照保密规定和级别分发给分管领导和播控人员掌握。

第十条 设备设施管理

1.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维护的设备选用应当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标准,未经批准入网的设备不得进入广播系统使用。

2.县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能力,分区域响应、多区域同时响应能力,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能力,存储历史信息的能力。

3.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应急广播网络安全、信号传输覆盖安全,保证应急广播系统和信息内容可管可控、安全可靠。

4.应急广播系统应定期进行测试,组织做好应急演练,以保证应急广播设施工作正常。

5.应急广播设施完好率应在95%以上,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

6.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运行工作流程和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

第五章 安播管理

第十条 安播总体要求

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播出管理总体上应符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广播中心三级保障要求。

第十条 信息安全管理

1.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与保密制度。

2.应急广播播控系统密码、密钥和可寻址编码手册应实行专人专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传播范围,不得获取、公开、转借供上级和平级掌握的密码、密钥和编码手册。

3.应急广播中心设备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不得擅自泄露中心机房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第十条 播出安全管理

1.严格限制通讯工具插播功能的使用,非紧急状态下播发应急信息不得使用电话插播方式。行政村插播应急信息必须征得乡镇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应急广播中心系统上使用电话插播功能。

2.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应严格值班制度,采用人工值守、自动管理等办法,确保广播应急通道24小时畅通,以提供全天候服务。

第十条 安播责任管理

1.各级应急广播机构负责人均为广播安全播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广播设施安全和广播节目播出安全工作。

2.因应急广播机构管理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件、事故影响安全播出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3.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发生泄密事故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处理。

4.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发生的安播责任事故信息安全事故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安播制度管理

1.应急广播中心应统一建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播出机房管理制度、值班管理制度、安播应急预案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各级应急广播机构应将本级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流程等上墙公示。

第六章 保障要求

十条 运维经费保障

(一)总体保障要求

应急广播机构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机构,其日常运行经费和人员工资应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应急广播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系统,其运行维护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经费保障内容

1.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县政府以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应急广播系统提供财政经费保障。保障内容包括:应急广播播出、传输及公共终端等系统运行电力费、传输链路占用费、发射基站租用费、物联网卡流量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和技术人员工资经费。

2.乡镇财政负责乡镇广播站播出前端的设备设施电力费和维护费,其经费在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中列支。

3.村(居)委会负责村级播出前端和辖区广播终端设备设施的电力费和维护费,其经费在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其他保障措施

(一)总体保障要求

为确保应急广播机构和应急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党委、政府应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设施保障。

(二)人员保障标准

1.应急广播中心原则上应配置文字编辑2人、技术管理1人、播音主持2人。其人员原则上在县融媒体中心相关人员中调配使用。

2.应急广播支撑中心原则上应按每300组广播终端配置1维护保障人员。

3.应急广播站应配置职工作人员12

4.应急广播室应配置兼职工作人员12

(三)设施保障标准

1.县应急广播中心专业技术用房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包括前端机房、应急播音室、技术合成室。

2.乡镇(街道)应急广播站专业技术用房原则上不低于15平方米,包括应急播音室及设备间。

3.村级应急广播室设置专用广播室,不得与办公室、值班室、办事大厅等混用原则上设置在人员流动较少的二楼,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章 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 监测管理要求

县文化旅游委应将应急广播系统播出情况纳入本级广播电视监测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考评要求

1.县文化旅游委应建立应急广播系统业务考评体系。

2.应急广播中心、应急广播站业务考评结果应纳入级公共文化服务目标考评范畴。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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