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 智能机器人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事项办理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2-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化;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山县零度网吧)

日期:2022-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罚字〔20223

当事人:秀山县零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41MA5UDK0H8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胜芳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武营村深沟组

20228301525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彭谋成(380230006)、蔡德吉(380390019)、金石(380390013)、吴忠华(380390017)进入位于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武营村深沟组的秀山县零度网吧,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21号机、22号机上网消费者谭思远、杨东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将现场检查情况交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

202283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2831日,秀山县零度网吧22号机位上网消费者杨东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进入秀山县零度网吧上网消费的事实。

2022831日,秀山县零度网吧法定代表人杨胜芳前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得的现场检查照片的真实性,承认了秀山县零度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渝秀)文综检(勘)字〔202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未成年人杨东《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秀山县零度网吧法定代表人杨胜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杨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9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渝秀)文罚告字〔2022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600(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

截至2022919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机关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600(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9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