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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460C/2021-001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文旅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当场处罚决定书(秀山县乐上皇朝歌舞娱乐城)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1〕6号
当事人 | 名称(姓名) | 秀山县乐上皇朝歌舞娱乐城 | ||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92500241MA5Y981964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邹 淘 | 联系电话 | 133*****299 | |
住所(住址等) | 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3C批发市场一栋三层 | |||
违法事实和依据 | 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为证 | |||
处罚理由和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处罚时间 | 2021年11月12日 | 处罚地点 | 秀山县行政事业大厦1409室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章) 2021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