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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60C/2021-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文旅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当场处罚决定书(秀山县乐上皇朝歌舞娱乐城)

日期:2021-12-30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秀)文综罚字〔2021〕6号

当事人

名称(姓名)

秀山县乐上皇朝歌舞娱乐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2500241MA5Y981964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邹  淘

联系电话

133*****299

住所(住址等)

秀山县中和街道武陵3C批发市场一栋三层

违法事实和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处罚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处罚地点

秀山县行政事业大厦1409室

处罚内容

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2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文化旅游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印章)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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