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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营业性演出团体单位经营活动状态的公示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许可证实行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后,发证机证可以依法公告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按照市文化旅游委的工作安排,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核实,秀山县千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停止经营活动长达1年以上,且未依法依规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停业手续,以及未按期填报年度表。我委现将秀山县千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状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以上经营活动状态如有不符合实际的,请秀山县千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在30日内到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停业或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文旅窗口,联系电话:76895844)。公示期满后,如未向县文化旅游委反馈书面意见,县文化旅游委将依法依规作出注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指定公开平台进行公示。秀山县千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将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风险。现将秀山县千良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状态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
附件:2021年秀山县部分营业性演出团体单位经营活动状态公示名单(第一批)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联系人:刘芮;联系电话:1521306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