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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281/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秀水当罚决〔2023〕第00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2-1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水当罚决〔2023〕第002


当事人:重庆市建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167号附56-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327日,对你单位在秀山县涌洞镇涌洞村实施的2022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川河盖涌洞片区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施工进场出入口无警示标识标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2.场地内施工便道临边无防护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规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施工进场出入口无警示标识标牌,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2.场地内施工便道临边无防护,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决定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秀山县支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名电话:*********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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