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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624800Q/2021-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8 |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特殊食品检查员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特殊食品检查工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73号)、《关于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特食函〔2020〕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本办法所称检查,包括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
本办法所称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指受市局委派依法开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检查员由符合条件的市局和区县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食品生产许可技术评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特殊食品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员履职期间其身份性质、编制、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条 市局设立检查员库,市局特殊食品处会同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对检查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查员遴选
第五条 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勤政,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特殊食品监管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体系检查和风险评估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三)监管执法类检查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从事过特殊食品监管执法的人员优先),并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资格;专业技术类检查员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食品学、医学、药学、化学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过特殊食品研发、教学、检验检测、生产管理的人员优先)。
(四)具有较强的文字组织、语言表达、协调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在60 周岁(含)以下。
第六条 检查员遴选程序:
(一)市局特殊食品处发出检查员遴选通知,明确遴选范围、资格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相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填写《重庆市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资格推荐表》(见附件),报市局特殊食品处、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共同审核。
(三)市局特殊食品处组织对通过资格条件审核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考试。
(四)考试合格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进入检查员库,已经获得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体系检查员资格的可直接入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市局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主持召开检查相关会议,明确检查员分工、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纪律等事项。
(三)组织检查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查,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涉嫌违法行为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并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四)组织检查组人员对检查中初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和内容(包括问题项目和内容,下同)进行验证、讨论和确认;组织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五)组织汇总分析、讨论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做出检查结论,并现场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检查结论和意见。
(六)对检查过程中检查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组织撰写检查报告,并对检查过程和结论负责。
(八)负责向市局提交检查报告及检查资料。
第八条 检查员职责:
(一)服从检查组组长的工作安排,按照检查任务分工完成具体检查工作,自觉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和要求。
(二)严格按照规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查,详实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涉嫌违法行为做好相应取证工作。
(三)客观公正对所检查项目和内容做出是否合格的初步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向组长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和意见,参加不合格项目和内容的验证、讨论及确认;参与检查情况汇总分析、讨论和检查结论的确定。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等原则,市局特殊食品处会同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监管执法类检查员担任),承担具体检查任务。
第十条 检查组确定后,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书面通知检查员及其所在单位,告知检查任务的性质、时间和工作要求。
随机抽取的检查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本次检查任务的,市局特殊食品处、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应从检查员库中补抽检查员。
第十一条 市局特殊食品处会同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建立完善检查员档案,如实记载检查员工作、培训、履职表现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员培训,提高检查员的专业化检查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检查员资格期为3年。期满后由市局特殊食品处会同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意见,并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员资格自动失效:
(一)到龄退休的;
(二)监管执法类检查员调离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岗位的;
(三)本人自愿提出不再承担检查员工作的;
(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适合继续担任检查员工作的。
第十四条 检查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检查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同意。
第十六条 检查员在检查工作开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电子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不得借现场检查进行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客观反映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公正评价检查结果;
(五)严格遵守现场检查回避制度,检查员在被检查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待处理的,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情况的,均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七)其他廉政有关纪律和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局特殊食品处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取消检查员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获得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工作安排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培训2次以上,以及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未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存在检查项目误判、漏判、错判,影响检查质量的。
第十八条 检查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取消检查员资格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保密要求和廉政规定的;
(二)在现场检查中出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现场检查弄虚作假或作出虚假检查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特殊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资格推荐表
附件
重庆市市级特殊食品生产检查员资格推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彩色照片)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学 历 | 专业或技术职称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学习和工作 简历 | (详细列举食品学、医学、药学、化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学习经历或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研发、教学、检验检测、许可审查、生产管理等工作经历)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是否获得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体系检查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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