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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624800Q/2022-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发布日期 ] 2022-12-16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维护涉疫物资市场秩序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2-12-16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涉疫物资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二、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允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八、不得从事仿冒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十一、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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