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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申报的通知

日期:2020-08-0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

申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等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77号),明确了具体的申报要求。现将我县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123日起,至2020630日止。

二、补助对象

疫情期间,通过线上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县财政各按50%分担。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85日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制定并印发秀山自治县申报方案,并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二)86日至9日,乡镇(街道)收集并初审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送的产销补助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委进行复审。县农业农村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复核证明。

(三)810日至16日,对复核结果在秀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81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五)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配套县级补助资金,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至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务必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88日之前将电子件和纸质件(2份)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联合工作组将对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

(三)各乡镇、街道办务必于89日中午12点前将收集的申报材料电子件纸质件(2份)和《申报结果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农业科技信息数据中心(农委办公楼405室),电子邮箱:199574246@qq.com

(四)政策解读:县农业农村委张良贵(76609529)。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申报结果汇总表

秀山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秀山县自治县财政局

202085

附件一

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电商销售平台上架产品链接及截图。

2.自有平台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

3.电商销售平台订单列表。

4.订单快递物流单据(原件或电子凭证截图)。(自有物流递送部分可不提供)

5.电商销售产品、包装、打包、发货、配送等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承诺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报交易额补助

1.电商销售期间内的财务结算表。

2.电商销售期间内电商平台财务待结算账户截图。

(三)申报物流补助

1.与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费用结算清单或发票。

2.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路线证明及配送费用说明。

3.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途中和现场佐证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二

申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销售额(万元

主体负责人

手机号

备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8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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