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 智能机器人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276L/2021-001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21 [ 发布日期 ] 2023-01-21

秀山县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服务指南

日期:2023-01-21

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消费支出要符合有关要求。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0239月起,我县低保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735元,农村每人每月60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料:

1、手写申请书

2、附件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学生证明等)

3、审核审批表2

4、经济状况核查表

5、核查认定授权书(所有家庭成员)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表格)

7、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8、水电气、物管发票

9、重庆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10、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街道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三、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四、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乡镇(街道)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县民政局审批时间为每月25-30日。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联系方式:县民政局023-7668190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