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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1X1/2021-00020 [ 发文字号 ] 渝林场〔2018〕1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林场〔201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国有林场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有林场是林业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进一步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创新发展,是我市林业治理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保护和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以增强国有林场发展后劲为重点,以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为目标,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全力推动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加强监管,负责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审批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监督、评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已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按相关规定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对外融资、抵押、担保等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四)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国有林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责任。建立森林防火机制,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完善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日常管护、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国有林场要做好林地、林木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动申办不动产权证,保持林地性质、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等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森林消耗。

(五)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所辖国有林场设立森林资源监测点,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推行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森林资源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森林资源数量变化情况,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管护、林地征占用等森林经营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制度建设等管理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对林场场长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受审计的国有林场要认真整改,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经营和管理。

三、实施科学经营,加快林场发展

(七)实施森林经营。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全面创新森林经营制度。每5年编制一期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大力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优先安排国有林场森林抚育、森林质量提升等项目,支持国有林场开展全周期森林抚育。支持国有林场建设森林经营示范基地,探索不同类型和培育目标的森林经营技术,提高森林质量。

(八)开展森林培育。国有林场要大力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积极建设大径材和珍贵用材林基地,构建稳定的木材生产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产品和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着力改造低质低效林和针叶纯林,营造混交林,改善林分结构,增强生态功能。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建设林木种子园、种质资源库,将国有林场建成全市主要的林木基因库。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开发碳汇造林、森林经营项目。大力推进场外造林,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联营、租赁和承包造林,发挥技术优势,扩大森林资源。

(九)加快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国有林场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培育新业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特色林业经济,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促进林业增效。大力推进花卉苗木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赏花经济,支持国有林场开展保障性苗圃建设。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森林药材、景观利用等非木质产业,培育一批环境友好、特色突出、高效富民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本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将国有林场的道路、供电、通讯、网络、饮水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保障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快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监测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升管理能力

(十二)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国有林场场长负责组织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和资源资产,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岗位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建立国有林场场长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健全国有林场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激励机制,确保国有林场资源提质增量和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国有林场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离国有林场。积极改善林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国有林场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

(十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国有林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场长轮岗交流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等制度。健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五)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国有林场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经营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国有林场,所属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事先应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事后报备。国有林场经批准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估和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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