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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0091384799/2021-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1-04-26

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转发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措施》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二级法人学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43)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2021421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的通知


渝委办发202043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31

                                             


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管理体制

(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教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市教委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各区县比照上述做法,强化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安排具体机构和专门人员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市、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严格控制督导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二、完善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制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根据《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实施监督。按要求做好国家督导检查自查、整改、复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加强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强化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完善评价指标,优化评价程序,改进评价手段。加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县督导评估,积极申报国家认定。组织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区县党委、政府)

(五)加强对学校的督导。根据国家标准,细化学校督导标准和办法,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市教委、团市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六)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制度,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加强教育评估监测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三、健全问责机制

(七)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力以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八)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书面或会议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区县党委、政府)

(九)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要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被督导单位要全面落实整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一)落实激励制度。市、区县政府按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通过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的区县,在安排市级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二)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三)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四)压实问责制度。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区县党委、政府)

四、规范督学聘用和管理机制

(十五)配齐配强各级督学。按照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要求,严格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加强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配备。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届聘任市政府督学160名,其中学科督学不少于80名。各区县督学原则上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将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作为学校管理后备人才培养。加强挂牌督学队伍建设,挂牌督学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督学担任。区县专兼职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六)加强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实施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严格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予以奖励。市、区县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实行督学回避制度。建立督学退出机制,经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履职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学,按程序予以解任或解聘。(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县党委、政府)

五、落实督导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加强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建设,推动教育督导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十八)加强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区县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编入教育部门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要在办公用房、设备设施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各区县党委、政府)

(十九)加强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提供政策建议。加强教育督导跨省市交流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教育督导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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