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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915376D/2021-00112 [ 发文字号 ] 秀山府办发〔2021〕52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秀山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8-20

                    

  

秀山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县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划转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县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缴范围

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以下三类情形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1.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3.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严格征缴标准   

202011日以后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款或划拨决定书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每季度将土地供应台账抄送县财政及县税务部门。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

(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三)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向县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由县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日起算,重新约定的开工日期不得超过一年,重新约定的竣工日期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周期顺延。

四、强化监督检查  

土地供应前须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确保从源头实现净地供应,防止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及时将闲置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开。

  

附件:闲置土地认定及缴费流程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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