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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A类
秀山公安函〔2020〕77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尊敬的张长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加大对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打击力度的建议》(第14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各单位履职情况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我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和县河长办等单位通过秀山电视台、秀山手机报、秀山网、公交车车体等多种媒介让广大群众知晓禁渔期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同时组织人员采取进村入户、悬挂横幅、张贴通告、播放广播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规定》《重庆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我局在查处禁渔期和禁渔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县农业农村委渔政部门第一时间提供渔业相关证据材料,协助案件办理。三是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我局组织派出所社区民警、辅警联合县水利局、县河长办工作人员持续加大对全县大小河流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四是加大考核督察力度,提升履职成效。县河长办已将河长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党政经济实绩考核,对河长巡河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明确把对电鱼、毒鱼、炸鱼的巡查纳入河长巡河职责,同时对未尽责履职的河长进行约谈。
二、县公安局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措施和成果
根据公安机关职责职能,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对在禁渔期时间范围内禁渔区天然水域范围内发生的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近年来,秀山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在禁渔期内,县局和县农业农村委渔政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行刑衔接顺畅及时。2018-2019年,我局投入警力4050人次进行河道巡查,侦办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3件,移送起诉19人,19人被判处拘役;2020年上半年,我局投入警力1000余人次进行河道巡查,侦办非法捕捞刑事案件4起,移送起诉7人,4人被判处拘役、1人被判处罚金。2020年,我局还对一种新型非法捕捞方式—视频探头钓鱼(又称武斗竿钓鱼)进行了排查。
每年禁渔期外,我局也积极配合渔政部门工作,遇到非法捕捞违法行为都是第一时间通知渔政部门,渔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被阻碍的,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进行受案查处。共同办理涉渔行政案件19起,抓获涉案人员45人,共处罚款4.74万元,收缴电渔具20余台,拆除收缴违规网具140余套。
5月29日,县局联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洪安河雅江段督促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2名犯罪嫌疑人向洪安河投放鱼苗4000余尾,对洪安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从今年起,县局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以及上级工作要求,分析当前形势,按照6月30日召开的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此件已经县公安局政委白明胜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回复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此函。
秀山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19802757467)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印发